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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买主
所属图书:《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出版日期:2017-08-01文章字数:字

三、女性买主

阿风的研究显示:徽州文书中只是若干典契或当契之中出现了将田土典、当与女性的文书,而土地绝买契中出现女性买主的十分少见,仅见一例。所以,他认为这应是土地买卖文书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1] 然而在清代的黔东南地区,苗族女性在土地、山林绝卖契中成为买主并非少见。下面,笔者将辑录的20份女性买约来说明产权来源的另一种形式,即“本身买受”问题(表6-1)。

表6-1 清水江文书所见苗族女性购买土地、山林契约一览资料来源:序号01、02、03、13、15分别参见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第35、64、82、460、464页;序号04、05、07、08、09、10、11、17、19、20分别参见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契约编号:A-0083、A-0099、B-0090、B-0099、D-0017、B-0124、B-0160、D-0039、A-0247、B-0131;序号6参见陈金全、梁聪:《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家藏契约文书》第75页;序号12、14、16、18分别参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8册第382页、第1辑第1册第173页、第2辑第5册第182页、第2辑第6册第84页。

(注: 序号 时间 卖出者 购买者 交易物 01 乾隆四十九年 族叔姜国政 侄女姜老妹 杉山一大股02 嘉庆六年 姜未乔 弟媳楼风、胞妹姝蕃姑媳二人 山场杉木03 嘉庆十年 范老乔兄弟三人 姜氏福香、范继尧二人 田一丘04 嘉庆十七年 姜之谟 姜氏研桥 山场杉木一团05 嘉庆十八年 姜之尧 姜氏研所 山场杉木一块06 嘉庆十八年 范绍正 侄女范弘姑、弘妹姊妹二人 杉山一大股07 道光十年 姜氏风岩、友保母子 本房姜运亨、姜氏绞妹 山场杉木一块08 道光十二年 姜启道等弟兄三人 范氏管香 山场杉木一团09 道光十五年 姜老孟、老绍弟兄 姜氏俨香同子范炳蔚等四人 田一丘10 道光二十一年 黄均文等兄弟叔四人 姜恩诏 山杉栽手二股)

(注: 序号 时间 卖出者 购买者 交易物 11 道光三十年 姜吉祥 本家姜氏米风、东盛、东佐三人 山杉栽手一股12 同治十年 本族王通谟 本族龙氏内女庚桂二嫂 田一丘13 光绪元年 姜老宗、龙万宗 姜钟芳、侄世官、女秋香三人 杉山杉木14 光绪六年 本房姜克贞 陆氏存弟 山杉栽手二股15 光绪九年 杨老保 姜氏秋香 山杉栽手三股16 光绪十二年 堂伯朱本清母子 朱门谭氏现菊 田一丘17 光绪十四年 姜祖生、根妹、小妹三人 堂媳范氏存嫣 田一丘18 光绪十六年 王氏见洪 本寨王氏七女 田二丘19 光绪十七年 姜作梅等四人 姜老实、吉春二人 山场一块20 光绪二十七年 姜东相 本家姜氏米风、老交、银妹三人 山杉栽手一股)

首先,从时间分布来看,从乾隆到光绪年间均有分布,具体而言是,乾隆年间1份,嘉庆年间5份,道光年间5份,同治年间1份,光绪年间8份,除咸丰年间与宣统年间之外,清朝中期以后均有分布。虽然整体份数并不多,却并非特例,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其次,从田土与山林的比例来看,女性买田土的6份,而买山林的14份。这种分布状况既表现出田土市场有女性买主参与,又体现了山林经济这一特色。而在山场杉木交易中,既有杉木栽手股的转让,又有山场土地权的买卖,说明在木材市场网络下,女性已经完全参与到山林经济贸易中来了。

最后,从交易买方来看,女性独立者13份,其中02是姑媳关系,06是姐妹关系;与男性合伙者7份,其中与关系不明确者有03、07、13、20等4份,09系母子关系,这些情况说明,女性不仅可以独立地成为土地山林的买家,而且还可以与人合伙,买入田产与山林杉木并经营之。

总而言之,在清代的黔东南地区的土地市场里,女性买主是存在的,说明女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与权利,随着社会经济尤其是木材贸易兴起之后,女性参与佃山栽杉的活动更为频繁,在经济流转的过程中,女性买主逐渐多起来,也就不足奇怪。这里需要与徽州做一个简明的比较,徽州男性常年在外做生意,一般农家女性成为家中照料家庭的主要角色,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并不大,除去因家庭陷入窘境出售夫家或夫妻财产外,并无更多“本身买受”的机会,因此,女性买主十分罕见。而黔东南地区不同,因为男人基本不外出经商,而是木材贸易中木材的生产者,夫妻常年在一起经营家务,一同参与佃山栽杉的活动,在这一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与阅历,使女性在家庭遇到变故时,能逐渐地承担起应对危机的角色。所以,不管是卖还是买,她们都参与进来。但由于传统社会的特征之一便是男强女弱,因而由女性主导的土地、山林买卖在整个男性社会面前,仍然显得少见,这是应该注意的。换言之,即亦不能因为黔东南的事例,来夸大女性的权利与地位。与此同时,亦不能以男性的强大,而忽视女性在处理家庭事务及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作用,尤其应注意一些特殊区域和特殊的例子,因为他们也是组成中国传统社会基础的一部分。


[1] 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96~97页。

[2] 资料来源:序号01、02、03、13、15分别参见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第35、64、82、460、464页;序号04、05、07、08、09、10、11、17、19、20分别参见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契约编号:A-0083、A-0099、B-0090、B-0099、D-0017、B-0124、B-0160、D-0039、A-0247、B-0131;序号6参见陈金全、梁聪:《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家藏契约文书》第75页;序号12、14、16、18分别参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8册第382页、第1辑第1册第173页、第2辑第5册第182页、第2辑第6册第84页。

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