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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来源的一般性特征
所属图书:《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出版日期:2017-08-01文章字数:字

二、产权来源的一般性特征

产权来源是土地、山林买卖契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保土地、山林交易合法的重要保证。但在黔东南地区的契约文书中,书写却不太规范,兹先根据所辑的185份女性土地、山林卖契所提及的情形,分述于如下六种情况:

第一种,产权不太清晰。契文中的书写格式是“到山场(田、田地)”或“到坐落地名某处田(几丘)”。例如《道光二十五年姜氏卧香断卖山场杉木约》:“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本房姜氏卧香,为因缺少粮食,无处所出,自愿将到山场杉木乙块……” [1] 又如《光绪十六年九月》:“立断卖田字约人中邱寨陆龙氏茂富奶孙,为因缺少费用不足,无处所出,自愿将到坐落地名捕损田二丘”。此类写法者有83张,约占总数的44.8%,其所卖产权是从何而来并未交代清楚。但若细阅这83张契约,从一些契文上写有“先问房族” [2] “房族外人不得异言” [3] 等字样来看,笔者认为这种文书可以细分为三类:一是女性失去丈夫之后,与子孙共同处理夫家祖上遗下的财产;二是女性失去丈夫之后,与子孙共同处理其与丈夫所置的财产;三是女性处理佃山栽杉获得的栽手股,此类所占股份而出卖者最多。换言之,当时她们出卖这些土地、山林的时候,产权是清晰的,只是由于当时书写契约人的习惯不同,导致了今人看起来有疑惑而已。

第二种,祖传土地田产。在契约文书中,一般写作“祖遗之山”“祖田”“祖山”“先祖得买”“本名遗下祖田”“受公之业”等,这类写法者有55张,约占总数的29.7%。

第三种,在契约中提及丈夫或者丈夫有关的文书。例如“夫所余之田”“丈夫得买”“丈夫先年得买”“夫先典之田”等,另有女性和儿子共同出卖者,则写作“先父得买”“父先年所典”“父亲得佃”“故继父遗下”等。这类文书共有16张,约占总数的8.6%。

第四种,在契文中写有“自己水田”“自己所置”“先年得买”“自己屋场”“本名所遗”“所付本名”等写法者11张,约占总数的5.9%。另外与此类相似,即契文中写有“佃到”“先年得佃”者4张,这种写法主要出现在佃山栽杉文书中,女性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栽手股份”,因为杉木成林的年限较长,一般在18年左右,在这18年中,这种“栽手股”是随时可以转让的。

第五种,契文中写“到妻”者3张,即这类山林土地,是妻子从其娘家继承而来,在夫家与丈夫一同出卖时,特别注明了“到妻”。例如《乾隆四十三年四月李宗楠、姜氏柳珍断卖杉木山场契》就写道:“立断卖杉木山场苗馁寨李宗楠同妻姜氏柳珍,为因缺少费用,自愿将到妻柳珍羊乌杉木一团……” [4] 这类事例极为少见,目前仅见姜柳珍这一例。

第六,在这些契约文书中,还有比较特殊的有6张,依次叙述如下:

第1张,《光绪二十六年三月龙门石氏同男卖田约》:“立断卖田约人龙门石氏同男家燮、家大,为因喜事无出,母子弟兄商议,自愿将慈母受分养膳之业……卖与族内世龙名下承买为业……” [5]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石氏是有“养膳之业”的,但因喜事,却把这种养“膳”之业变卖,其后的养老问题,不能进一步探明。一般而言,这种“养膳之业”是要在石氏过世以后,其兄弟才可进一步继承,因为这是其老来生活的保障。

第2张,《道光三年四月范宗尧、梅姑父女卖木契》这样写道:“立卖杉木契人岩湾寨范宗尧同女梅姑。为接父母抚养,范绍正、龙氏福妹所赐杉木一块……此木分为八股,梅姑所受一股,今将名分一股出卖与旧〔舅〕公姜映辉名下承买为业……” [6] 这里写得很清楚,就是因“接父母抚养”,范绍正、龙氏福妹夫妇赐给梅姑父女一块杉木。但值得注意的是,既然梅姑是范宗尧的女儿,那么何以会分开而不是赐与范宗尧一人?这说明梅姑也是有继承权的。

第3张,《光绪十四年姜祖生、姜根妹、姜小妹田契》这样写道:“立断卖田字人姜祖生、根妹、小妹三人。为因要银用度,无处得出,自愿将到母亲所遗之田……请中出卖与唐媳范氏存名下承买为业……我姊妹房族不得异言……” [7] 这张契约的特别之处在于,“姊妹”一同出卖母亲所遗之田,这里的“姊妹”二字,从字面解是姐妹的意思。但“姊妹”一词在黔东南地区的方言里,尤其是天柱、锦屏一带的语言——“酸汤话 [8] ”中,可表示兄弟姐妹之意,即男性和女性兄妹,亦可称之为“姊妹”。而契文显示出来的,姜祖生显然是男性,根妹和小妹则是女性,至于三人是否成家,并未言明,但可以确定,针对其母亲所遗的田产,这三“姊妹”是有共同的处置权的。换言之,女性也是有继承权的。

第4、第5张实为玉娥一人,其中《同治二年四月玉娥卖田契》写道:“立卖田契人孟寨龙廷虎侄女玉娥名下所有地名尧瓦田一丘……自己请中问到本寨王金石名下承买……”另外《同治三年五月玉娥卖田契》则是:“立卖田契人孟寨龙廷虎侄女玉娥,今因要钱使用,无有出处,自愿将到本业……请中问到本寨王金石名下承买……” [9] 这两份契约的特点在于,龙廷虎带着他的侄女玉娥出卖田产,其产权来源即为玉娥所有,那么,何以要写上其叔龙廷虎的名字在前,她本人的名字在后,而不是她独自出卖?是否是玉娥尚未出嫁而需要代卖?或者龙廷虎只是一个标签?契文并未明确告诉我们相关讯息,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两份田产是玉娥“名下所有”和“本业”。

第6张,《嘉庆二十二年五月龙氏友风断卖山场杉木约》:“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平鳌寨龙氏友风……自愿将先年母亲与叔母得买中房姜文桂之山……出卖与文斗姜绍韬名下承买为业……” [10] 这份契约最引人注意的是,龙氏友风的所卖山场杉木产权来源,是其母和叔母先年得买中房姜文桂之山,这其中有极为丰富的内容可为推测:一是从龙氏友风这种表述来看,其似乎已婚,若是已婚,其居然可以出卖母亲与叔母所买之山,这出乎人们的一般认识,即出嫁之后的女性还可继承娘家财产,且是母亲与叔母的,难道其母与叔母均无后?若真无后,一般而言,亦应有过继者。二是从“先年母亲与叔母得买中房姜文桂之山”的写法来看,女性买主在黔东南地区是存在的。


[1]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

[2]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6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3]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0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2页。

[4]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按:其余两例,亦是与姜氏柳珍有关,参见同书第6、14页。

[5] 高聪、谭洪沛主编:《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北京:民族出版社,2014年版,第96页。

[6] 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7页。

[7] 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3卷,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版,契约编号:D-0039。

[8] 有关酸汤话的研究,可参见刘宗艳:《酸汤话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

[9]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5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9、401页。

[10]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7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0页。

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