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登录

目录

“竟良人未竟之志”
所属图书:《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出版日期:2017-08-01文章字数:字

六、“竟良人未竟之志”

如果说上述事例,妇女都是配角,是男性支配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参与者的话,那么,女性独立发起并完成的社会公益事业,则完全是女性独立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表现了。为示说明,兹先迻录一方碑刻全文如下:

这是一方记录舒氏首女等16位妇女捐资修建水井的碑刻,从碑铭的形制及序言来看,与其他碑刻类同,并无区别。然从捐资名单,却给人以强烈的冲击,人们认为以之研讨的空间陡然增多 [2] 。因为一般的观念里,如果捐资名单全部是男性,人们认为理所当然,亦无奇怪之处。但是,水井在古代的社会生活中极为重要,正如碑中所言:“民非水火不生活,是水之于人,刻不可绶者也。”而这么重要的日常生活资源,却要“我族妇女,慷慨捐资,裂石新修,方成井样”。这不仅仅是“象征着在以男性主导的村落文化中女性力量的一次彰显与舒展” [3] ,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了女性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具备了主导社会事务的能力,即她们已经可以脱离男性而独立地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甚至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倡首”,不需要“语我族妇女”这样的被动表达。例如另一方妇女修井碑,就更为集中地展现了这种情形:

时隔一年多以后,三门塘又出现了妇女集体筑井的行动,这一次共计18位妇女参与捐资,其中“刘氏长音,吴氏新桃”是倡首,即发起者。这已足以说明,妇女不仅有极强的社会公益事业意识,而且具备了实践的能力,一旦时机出现,她们便会立即组织起来,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另外,虽然她们可能并未识字,亦无书写碑铭的能力,但人们却为她们洋洋洒洒地撰写了数百字的序言,表彰她们的功德。她们的姓名得以传颂至今,为人们所关注,实则亦是对“勒诸珍珉、以志不朽”的最好回应。

图5-2 天柱县坌处三门塘村妇女修井碑

如果把妇女主持修井,阐释为水井和她们的日常劳作密切相关,甚至妇女井的深层含义在于使得家族财源不断、人丁兴旺的话。 [5] 又或言上述妇女修井,只是三门塘男性兼顾不过来而分权与妇女,并且碑序也还是以传统男性的口吻来书写,女性并未真正全部拥有主导社会公益事业的权利的话。那么,妇女群体独立捐资助修宗祠,并且以女性的口吻书写碑铭,则不仅体现了妇女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真正独立,而且还进一步地体现了妇女在社会公益事业的帮助下,分享着地方社会中话语权的权利。为示说明,兹誊录天柱县竹林乡高坡苗寨妇女捐修宗祠所刻碑文如下:

这通碑刻所示讯息,主要有四:一是潘氏宗祠修建之后,因为缺乏资金,“龛位尚未胶漆粘金”,男人们意欲来年再行“涂丹”,但妇女们认为延迟的话,就功亏一篑了。所以,她们要“脱簪饮助一臂”之力。二是道出了先世祖妣亦有捐资修“龛位”的先例,她们要继承先妣的事业。换言之,妇女独立捐修“龛位”的现象,在清代即已出现。三是妇女们有“订券”的意识,明了公益事业所需的程序,并委托“好义之士”的倡首来张罗其事。四是女性话语权的获得,这篇序言以妇女的口气在叙述,诸如“氏等”“良人”(妻子对丈夫的称谓)一类的词语,频繁出现,表达了她们自我书写的意识,这也是这通碑刻最有价值的地方。她们在碑文中,也说出了自己心声:“竟良人未竟之志,法祖妣作法之心。”在她们看来,丈夫们无钱完成的事业,她们可以捐助自己的首饰或私房钱来完成。

另外值得统计的是,这通碑铭共96位妇女参与捐资,捐资最多者为2400文,最少者320文,共计得款64360文。这些数字说明,妇女在日常生活中,拥有一定的私人财产或者说私房钱。在其“良人”无钱的情况下,慷慨捐出,宣示女性“外助”的角色。


[1] 清宣统二年“修井路碑记”,碑现立于贵州省天柱县坌处镇三门塘村小寨水井旁。

[2] 按,这一方碑刻史料,已为多篇论文引用,以此讨论“强调姓氏的自我意识”者有之,讨论“妇女权利地位”者有之,讨论“妇女公益事务”者有之。分别参见张应强:《清代西南商业发展与乡村社会——以清水江下游三门塘寨的研究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吴才茂:《从契约文书看清代以来清水江下游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地位》,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李颖:《清至民国清水江流域侗族妇女公益事务探微——以三门塘碑刻为中心》,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而对之讨论的最为详细和深入者,非钱晶晶莫属,她解释了妇女井在三门塘出现的原因,并认为“妇女井的深层含义在于使得家族财源不断,人丁兴旺,而这又与地方社会中宗族势力的成长相关联”(参见钱晶晶:《三门塘人的空间观念及表达》,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4期)。另按,据钱晶晶的统计,现在三门塘村的民族成份:侗族占72%,苗族占26%,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在清代与民国的文献里,并未有明确的“侗族”一词,一般作“峝民”或“洞苗”,更为普遍的称呼倾向于“苗”或“苗类”,以此专论“苗”妇,似有合理之处,至于以之专论“侗族”则有问题了。

[3] 钱晶晶:《三门塘人的空间观念及表达》,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4期,第35页。

[4] 清宣统三年“修井路碑记”,碑现立于贵州省天柱县坌处镇三门塘村村北。

[5] 钱晶晶:《三门塘人的空间观念及表达》,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4期。

[6] 民国十一年“永垂不朽”碑,现立于贵州省天柱县竹林乡高坡村潘氏宗祠前。

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