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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渡济人,名标翰院”
所属图书:《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出版日期:2017-08-01文章字数:字

三、“布渡济人,名标翰院”

锦屏县赤溪坪“奕世流芳”碑序曰:“盖闻编桥救蚁,身获鼎元;布渡济人,名标翰院,此故报施昭然,毫末而不查者矣。” [1] 修渡与筑路架桥一样,亦是积阴功的三大善事之一,所谓“阴功之说,一架桥,一修路,一义渡,只三者,实济人利,大开方便之门也” [2] 。修路、修桥在边远的乡村社会,并不能适用于大江大河,而黔东南地区河流众多,大的河流就有阳河、清水江、都柳江等,两岸的居民过河,清代基本是依赖渡船出行。然而,并非每家每户均有船只(注:独木船亦仅极少数人家自备,且行船风险极高),即便有船只,亦需要固定的渡口。因此,渡口的修筑和维护,尤其是雇聘日常划渡人员的费用,成为乡村渡船极为重要的部分。为此,乡民积极应对,购置田产,修造房屋,以雇聘划船之人。例如下面这则碑记就详述了这种情形:

这个位于天柱县清水江边的渡头冲砂渡口,即是以地坌村的彭氏家族为主体修建的,尤其是彭美珍与彭美玉两兄弟及其后裔,人数众多,而且其家内的妇女全部都参与,夫妻一道的事例,在此体现得更加充分。借此足以说明,妇女们并非仅仅是家庭中的主妇,在这种积德的善行里,亦有她们的一份,即有上碑的权利。

另外,从碑刻中可知乡村渡口的一般情形,即先有渡船,然后置办房屋和田产,为“舟子”提供居所和工钱,以便渡口每日有专门的划船之人,随时为人们的出行提供过河服务。这种由乡村生活经验所产生的渡船机制,普遍存在于黔东南地区。例如,从江县的下江渡口,由刘氏等12人捐资208两,“置田制产”,得买“渡船田280禾”,以供舟子之求。 [4] 又如嘉庆二十三年(1818)在黎平修寨己义渡,亦为37名(其中8妇女)捐资,费银102两“买田九契十三丘”以资过渡。 [5] 这些事例,虽然更多的是现实需求驱动了人们去参与,但她们亦期望通过这类善事,“伏愿波光盖照”,达到“兰质流芳”“孙枝挺秀” [6] 的强烈愿望。


[1] 清乾隆五十三年“奕世流芳”碑,碑现存于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赤溪坪王兴汉家,此据姚志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锦屏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内部编印本,1997年,第78页。

[2] 姚志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锦屏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内部编印本,1997年,第85页。

[3] 清嘉庆十九年“修渡碑记”,碑现存于贵州省天柱县竹林乡地坌村凹背桥头。

[4] 张子刚编:《从江石刻资料汇编》,政协从江县文史委学习委员会、从江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2007年内部编印本,第107页。

[5] 张子刚编:《从江石刻资料汇编》,政协从江县文史委学习委员会、从江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2007年内部编印本,第106页。

[6] 赤溪坪之津渡,就是倡首龙朝宿、同缘男龙廷勷、媳龙氏以此目的而修筑的。清乾隆五十三年“奕世流芳”碑,碑现存于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赤溪坪王兴汉家,此据姚志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锦屏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内部编印本,1997年,第78页。

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