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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所属图书:《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出版日期:2017-08-01文章字数:字

五、结语

自雍正朝大力开辟苗疆之后,清王朝对黔东南地区实施了全面的开发与经营,推行礼制成为其中重要的一环,而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生活,成为当中的重中之重,推行婚姻缔结须“庚帖为凭”的婚俗改革直至清末。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生活在黔东南地区的人们尤其是苗族人群,迅速地加入到这一改革运动中来。如果说前一章人们参与的立碑活动,还仅是把要求告诉了人们的话,那么,婚书、婚契的运用,则是人们实践王朝的礼制和律法的具体表现。在此过程中,既有与内地汉族类似的一面,亦有表现出少数民族特色的一面。

首先,在清王朝大力推行礼治的背景下,苗族人们开始以“六礼”的程序来实现婚姻的缔结,表现出来的特点是重视八字合婚与婚期的测吉选取。大多数人们会在“六礼”步骤中的第二步——问名而获得女子生辰八字后,便进行八字合婚的推算,以此来判定姻缘能否缔结。得到八字合婚的肯定启示之后,还需要对婚期进行细致的关煞推算与排除,推定吉日,这与苗人崇尚巫鬼的传统相暗合。因此,其在接受“礼”的时候,便尤为注重与之相关的八字合婚与吉日推算。

其次,在初婚与再婚里,苗族人们已经有了需要文字凭据的观念,“庚帖为凭”逐渐被人们接受,一般性的婚书开始流行。但也可以看到,由于女性初婚时年龄幼小和社会人口移动的增加,湖南西部一带的女性开始嫁到黔东南的天柱、锦屏、剑河一带。这种远距离的婚姻缔结,人们认为存在诸多风险,一般的婚书已经不能应对这种风险。于是,须要带有约定性质的婚书来保障婚姻生活的稳固。而苗族女性再婚的主婚人,与内地汉人多有相似之处,举凡公翁、公婆、叔伯、小叔等人都有主婚权,也有众族房亲共同主婚者,这都是在“礼”的范畴下进行的。换言之,这可看作是“礼”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成果显著的具体表现,夫家的直系尊亲属成为寡妇再嫁的最大受益人。当然,亦有妇女自主再嫁一类的例子,这虽然在“礼”中之外,却能为女性婚姻自主提供案例。

再次,“嫁卖生妻”与休妻、退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关“六命不合”的表述,它成为了“嫁卖生妻”、休妻、退婚的重要理由。由此所呈现出来的,是男方出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娘家在这一过程中,参与权与话语权都被剥夺。此可视为苗人社会利用儒家礼教的“礼”来强化男性在婚姻中占主导地位的具体表现。因为黔东南地区盛行着“转娘头”的姑舅表婚,其所体现出来的尽管是舅家的强势,但又何尝不是男性在婚姻中强势的体现?因此,当在苗族人接受六礼的过程中,他们最能娴熟运用的,自然是与其社会文化最为密切的八字合婚理念,“六命不合”成为最为常见的理由,亦不足为怪了。

最后,在婚契里,虽然族亲与地方士绅成为重要排解人与中见人,但从晚清开始,有一群人的身影不时闪现,他们就是地方政府在基层社会的代理人乡团。这是地方政府在乡村社会任命的准军事组织,其职责重点是征收钱粮和维护社会治安。但在多份婚契里,不仅是乡团出面排解,而且中见人亦全部由他们充当,族亲与娘家人全部被排除在外(至少在婚契行文中)。乡团积极地参与人们婚姻的缔结与变动,可视为婚姻的监督与监管权的转移,即从亲属向政府地方代理人转换。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转向,即国家权力通过干预与人们息息相关的婚姻生活而全面进入苗疆基层社会。

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