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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所属图书:《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出版日期:2017-08-01文章字数:15352字

绪论

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无论是在人口数还是在家庭生活中,妇女均占据着“半边天”的角色,此外,妇女还承担着繁衍后代的重任。可以说,她们对人类社会的延续与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以帝王将相为中心的历史叙事结构中,妇女曾是一群“无史”的人。 [1] 显然,没有妇女的历史,也就成了一部不完整的历史,对很多历史现象的理解也会受到限制。而“一旦我们把妇女问题的内容补充进去时,我们对过去的看法就会合理地改变,我们对历史问题的理解也会加深” [2] 。因此,对中国古代妇女史的研究,理所当然应是中国现代学术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初以来,经过几代学人的不断努力,中国古代妇女史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于此的学术史回顾,学术界已多有专论。 [3] 兹仅据本书议题所及,对中国古代妇女史研究的现状及其问题作一个简要概述。

自梁启超提出新史学之后,“民史”得到提倡,史学研究有“眼光向下”的取向,加之国外现代学术成果和新的历史研究方法的译入, [4] 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妇女史研究,也逐渐发展起来。从1910年代到1940年代,中国古代妇女史的专论已逾十余种,涉及妇女文学、妇女法律地位、妇女教育、妇女婚姻、男女关系以及母系氏族社会等内容,但大多系通论性的著作。 [5] 其中,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一书采用了新理论与新方法,首次系统地揭示并探寻了历史上妇女受压迫的事实与历史根源,并由于该著完全不同于以往旧式列女传的撰写体例,因此被公认为是此时期研究中国古代妇女史的代表作。 [6] 此后一直到1980年代的妇女史研究,基本上是被学术界忽视的。唯臧健对此时期的研究状况有较为细致的梳理,值得注意。从其综述来看,此时期的妇女史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历史上的妇女翻案,肯定王昭君、文成公主、武则天等人的历史贡献;二是对近代农民军中女领袖(洪宣娇、傅善祥、周秀英、冯婉贞、苏六娘)和早期民主革命中的女革命家(秋瑾、唐群英、徐宗汉、尹锐志、尹维峻)进行了研究。 [7] 因此,有学术史综述曾总结道:“1980年代之前妇女史的著作和文章大多还是局限于对中国历史上的著名妇女,如武则天、秦良玉、王昭君、班昭和冼夫人等人的介绍与赞颂上。由于史学理论和方法发展水平的限制,这段时间妇女研究的深度还不够” [8] ,但却为中国妇女史打下了坚实的研究基础。

1990年代以后的中国古代妇女史研究,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论著大量涌现,涉及的面极为广泛,举凡妇女的婚姻、教育、家庭角色、劳动贡献、社会地位、社会活动、心理状态、性生活、衣着打扮、旅行以及贞节观念等,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前述研究综述已对之进行了罗列和评述。兹仅以陈高华和童芍素主编的《中国妇女通史》说明之。这套丛书共十卷,2010年由杭州出版刊行,分别是:王子今、张经《中国妇女通史(先秦卷)》,彭卫、杨振红《中国妇女通史(秦汉卷)》,张承宗、陈群《中国妇女通史(魏晋南北朝卷)》,高世瑜《中国妇女通史(隋唐五代卷)》,方建新、徐吉军《中国妇女通史(宋代卷)》,张国庆、韩志远、史金波《中国妇女通史(辽金西夏卷)》,陈高华《中国妇女通史(元代卷)》,陈宝良《中国妇女通史(明代卷)》,郭松义《中国妇女通史(清代卷)》,郑永福、吕美颐《中国妇女通史(民国卷)》,各卷作者均是相关断代史和妇女史研究领域的专家,虽然大体是从上层妇女开始撰写,但亦注重对底层妇女的研究。以清代卷为例,全书71万言,从“妇女的社会阶层”“婚姻家庭”“丧葬和生育”“教育”“服饰”“社会活动”“才华与业绩”等七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并全面吸取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成为有清一代妇女通史。可以说,这套丛书,是中国妇女史研究成果的集中展示,具有填补空白的重要意义。 [9]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海外汉学界也对中国古代妇女史的研究用力颇多,其研究成果对笔者研究启发良多,但笔者将会在专门章节里,直接对相关观点进行评述,兹不赘述。 [10]

这些大量的妇女史研究成果,对中国史学的发展助益良多,据臧健的归纳,其贡献主要有四点:一是妇女史研究数据的发掘与利用,促使新史料的发掘与利用在史学界蔚然成风;二是妇女史研究方法与视角的揭示,促使史学研究的视野、空间、深度得到进一步延伸和拓展;三是将妇女史纳人学术史讨论范畴,丰富、补充,甚至冲击着传统史学研究;四是妇女史逐渐进入史学史研究的范畴,无疑会促进史学史学科的发展。 [11]

鉴于本书主要以新发现的清水江文书、碑刻、族谱等资料进行苗族妇女史的研究,因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资料的开拓、发掘与运用方面的研究。事实上,新资料、新观点与新方法,一直是史学研究孜孜以求的目标,而新资料的发现在中国现代史学学术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中国古代妇女史的研究亦不例外,例如张国刚《墓志所见唐代妇女生活探微》 [12] 、邓小南《六至八世纪的吐鲁番妇女——特别是她们在家庭以外的活动》 [13] 等文,即是开掘新资料而取得高质量研究成果的典范。而在明清妇女史研究中,文书档案和民间历史文献的发现与运用,更促进了学者对广大底层妇女的研究。例如:郭松义和定宜庄利用民间婚书,对清代民间的礼书、婚契、卖妻契、休书等,从格式到内容进行了细致研究,对民间婚姻的缔结与离异之认识极为深刻。 [14] 阿风以契约文书和淡新档案等明清地方文书档案资料为中心,从法律规定与文书档案两个层面分析了中国家庭的法律构造,探讨了妇女的地位与权利。 [15] 陈瑛珣先从契约文书中发现闽台地区的女性在经济活动中具主、从立契地位者极为普遍,认为闽台地区的女性经济能力普遍高于内陆纯粹务农为生的妇女; [16] 后来,陈瑛珣又较为全面地整理相关民间历史文献和档案,撰成《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一书,对全国各地发现有代表性的民间历史文献进行妇女史料的发掘,从妇女的家财管控、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妇女的生存空间、妇女的生存心态以及妇女的情欲与身体等五个主要领域对妇女进行研究,新见迭出。 [17]

虽然经过百余年的学术研究,中国妇女史取得了丰赡的研究成果。但诚如臧健所指出的那样:“妇女史研究在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学科、不同研究者中,均存在明显的阶段性差异。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妇女史研究已成为显学,受到多方面的关注,妇女史研究队伍素质较高,研究梯队已基本形成。而在偏远地区,妇女史研究或刚刚起步,或仍未为研究者所重视,研究仍处于初期阶段”。 [18] 很显然,包含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偏远地区,妇女史的研究仍需加快脚步,尽力为妇女史的研究贡献一份力量。

事实上,少数民族妇女史的研究,更需要研究者重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少数民族妇女史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史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关注,有些民族的妇女史还取得了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例如:定宜庄对满族妇女史的研究即是显例,她借鉴社会学和民族学的方法,利用大量的清代档案,并特别注意对满文、蒙文史料的搜集运用,对处于历史变动中的满族妇女作了深入细致的历史学描述。 [19] 沈海梅利用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勾勒出远古至元代云南各民族妇女生活的状况,并着力论述了明清云南各族妇女的物质生活、婚姻家庭和年节娱乐等,指出了云南各民族妇女生活的差异性,可视为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史研究的典范之一。 [20] 即如贵州地区的妇女史,亦有博士论文出现,张磊就以此为题,对清代贵州女性的政治经济生活、服饰与饮食、节日与精神信仰、婚恋家庭生活等进行了论述,但对贵州清水江文书在内的民间历史文献并未予以关注和利用。 [21] 而事实上,黔东南地区大量的清水江文书,对了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的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综合上述研究成果可知,有关清代苗族妇女史的专著尚未出现,为笔者留下了相关的研究空间。

本书讨论选择黔东南地区(清水江文书发现地)为中心,是因为明清以来,黔东南成为苗族的主要聚居区,而现代的行政区划中,黔东南仍是一个特色鲜明的苗族侗族自治州。在此,有必要简要概述其在明清时期军政管理的变动过程。明初迨至“天下既定”,则“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 [22] ,“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 [23] 。这种绣错布于宇内的都司卫所系统,于黔东南地区计有黄平卫(置于洪武十五年正月,同年降为守御千户所)、清平卫、兴隆卫、偏桥卫、镇远卫、清浪卫、五开卫、铜鼓卫、古州卫(洪武二十五年置,旋废)等9卫57个千户所,除清平、兴隆、黄平等卫所隶属贵州都司外,其余镇远等卫所隶属湖广都司。如此众多的卫所布控于此,除“一线路上”的卫所主要是维护湘黔、滇黔驿道的畅通无阻外,五开卫与铜鼓卫则是专门针对“洞蛮”的“变乱”而设立的。 [24] 而自明永乐十一年(1413)贵州建省之后,府县这套行政系统开始在贵州地区实施,计有思州、思南、镇远、石阡、铜仁、黎平、乌罗、新化等八府, [25] 其中辖境在今黔东南或涉及黔东南者,就有思州、镇远、黎平、新化四府。至于大小不一的土司,亦林立于黔东南地区。 [26]

这样,明代黔东南地区处于卫所、府县、土官三大管理系统的控制之下,看似严密,实则不然。这种“府黔卫楚”以及一些土司隶属于四川的“错壤”管理模式,不仅府卫之间纠纷不断 [27] ,卫所与土司之间的配合亦多不顺畅 [28] 。事实上,明代对贵州的开发,大致停留于“变乱”与“平乱”的关系之中。 [29] 明王朝并没有一个全面开拓与发展贵州的计划,而是以保证安定无事为主要的统治目标。以至万历年间,还是“一线路外即苗穴” [30] 。换言之,明代对黔东南的开发与经营,其影响力是较为有限的。

清王朝经营贵州远较明王朝用心,尤其是清代雍正朝之“经略苗疆”行动,被视为当时三件重大的“国是”问题之一 [31] ,可谓上下一心,开辟黔省。乾隆初年潘文芮所撰《黔省开辟考》最能体现这种思想:

由此,针对“苗人”的军事行动与“王化”策略层出不穷。 [33] 与此同时,经过康熙与雍正两朝的并卫所入府县的改革,贵州经历了几次大的疆域变革,基本奠定了现今贵州疆域的基础,尤其黔东南地区变化极大。首先,是把原属湖广的五开、铜鼓、平溪、清浪等卫所改隶贵州,并分别改为开泰县、锦屏县(隶属黎平府)、玉屏县、清溪县(属镇远府)。 [34] 其次,“湖南天柱县……改隶贵州” [35] (隶属黎平府);再次,置八寨、丹江、清江、古州、台拱、都江等“新疆六厅”, [36] 除都江厅之外,其余五厅均在黔东南地区。至此,清代的黔东南,基本包含了镇远府、黎平府、思州府、都匀府下之清平县、麻哈州以及八寨、丹江、清江、古州、台拱等五厅所辖之地。这也是为本书讨论的地域范围。

另外尚需指出的是,本书所讨论的苗族群体是指清代的“苗人”群体。现今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其中苗族人口占39.72%,是苗族最大的聚居区,黔东南地区各县市的大部分乡镇均有苗族人口分布,而凯里、黄平、岑巩、锦屏、剑河、台江、黎平、榕江、从江、雷山、麻江、丹寨等县则是全县均有分布。 [37] 事实上,清代的黔东南,居住的人群,基本上均被冠以了“苗”的称谓,只是被以各种形式的标准分为了数十种不同的种类。举例言之,“以衣服别其种类,于是有白苗、花苗、青苗、黑苗、红苗” [38] ;以居住地名为标准,则分为“清江苗”“洪州苗”“西溪苗”“水西苗”“加车苗”“滚塘苗”“东寨苗”“平伐苗”“八寨苗”“九股苗”等;以居住方位又有“东苗”“西苗”,等等。 [39] 这些不同种类的人群之间,因为地缘接近的关系,风俗传统并未有太大的区别。例如在田雯《黔书》论苗俗时,常有“东苗、西苗,俗与花苗同” [40] 一类的表述。又如清人贝青乔也指出:

因为“种类虽蕃,风俗略同,故注中杂引诸书,不尽区别之”。换言之,人群之名称虽然有差异,但风俗却基本相同,因此,在引用文献时,并未严格区分。即便是后来的文化人类学家鸟居龙藏也认为:“苗人以外的种类,如宋家、蔡家、龙家、倮罗、僰人、峒人、蛮人、杨保、土人……皆在广泛的名称之下,称之为苗族”。 [42] 因此,本书虽然冠以苗族为题,但所论实际上是清代的“苗”人群体。

本书研究所运用的文献史料,要言之有三种类型:一是王朝典章制度、明清时期相关皇帝的实录、宦黔各级官员的文集、贵州各府州县的大量方志等常规史料;二是竹枝词和百苗图;三是新发现的清水江文书、碑刻与族谱等民间历史文献,这也是本书最为核心的新史料。

首先,一般性的常规史料,主要是关于明清帝国对苗民的军事征服和统治方略的史料,里面包含了明清王朝对经营贵州的设想、政策以及推行过程。虽然被冠以官方史料和他者视野的客位描述而有一定的局限性,并未是了解苗人社会生活的最佳史料,但当中确实也包含了苗民风俗习性的深刻描述,仍然有大量值得重新发掘的价值,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记录同类事物的不同文本,这些不同的文本,大致反映了人们对苗人认识在不断加深。事实上,在大一统的历史背景下,清代的文献加强了对苗民各支系的历史沿革、生活习性、风俗传统、人群特性的记录和研究,这些丰富的材料在贵州地方志中极易检到,成为研究贵州地方史最为重要的史料之一。

其次,竹枝词和百苗图。竹枝词是记载婚姻与生活的主要材料之一。例如,唐代文人竹枝词的题材以模仿民歌表现乡村青年男女的爱情生活和描写地方风物、风俗为主。即竹枝词的内容主要侧重两个方面:一是描写少男少女的爱情,另一方面是记录地方风物和劳动人民的生活。 [43] 因而其所具备的史料价值,已为诸多名家所指出。例如周作人就指出,竹枝词是风土诗,“其以诗为乘,以史地民俗的资料为载” [44] 。又如唐圭璋也认为,宋元以降的竹枝词,“内容则以咏风土为主,无论通都大邑或穷乡僻壤,举凡山川胜迹,人物风流、百业民情、岁时风俗皆可抒写。非仅诗境得以开拓,且保存丰富之社会史料。” [45] 因此,竹枝词是研究社会历史严格、风俗民情、地方物产、风光名胜的参考史料。 [46] 清代的贵州地区,宦黔官员与旅黔文人有大量的咏唱苗人风俗的竹枝词,成为研究苗人风俗的重要材料之一。 [47]

另外一类是有关清代贵州苗人的图录,即通常所言的“百苗图”。百苗图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再现了贵州“苗蛮”的种类、形貌、文化与风习。其基本形制是一帧之内图文一左一右(或一上一下)相对出现,并以诗词或“题记”的形式简述了所绘人群的地理分布、历史渊源、习俗性情、服饰特产、饮食好尚等讯息。这种图像与文字结合的史料,对苗族妇女的婚姻与社会生活有极为直观的反映。 [48]

其三,以清水江文书、碑刻、族谱为主的民间历史文献,这是本书最重要且得以顺利完成的史料来源。明清时期以契约文书、族谱和碑刻为主体的民间历史文献于历史学研究的重要价值,傅衣凌早已指出:“方志、族谱、账簿、契约都是研究历史的很好史料” [49] ,“把活材料与死文字两者结合起来……以民俗乡例证史,以实物碑刻证史,以民间文献证史” [50] 。这种学术理念的践行,已形成了蔚为大观的“华南研究”。 [51] 21世纪以来,全国各地更是不断地发现了以契约文书为核心的民间历史文献。举要者言之,徽州文书依然不断地被发现,其余如石仓文书、清水江文书、太行山文书等,均以藏量丰赡、特点鲜明而备受学界关注。 [52]

黔东南地区亦因清水江文书的大量发现与影印出版, [53] 逐渐出现了建立“清水江学”的呼声。 [54] 近八年来,笔者频繁地利用寒暑假,行走在黔东南地区的大小村落,对契约文书、族谱与碑刻进行收集,获取了大量的民间历史文献。在整理这些民间历史文献过程中,笔者逐渐发现了与苗族妇女相关的大量文献,内容涉及妇女的婚姻缔结与离异、劳动贡献、土地买卖、山林经营、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等,并明显地展现出了苗族妇女权利与社会地位较高的历史事实。另值一提的是,笔者即是黔东南地区土生土长的苗族子弟,从小就看到祖母、母亲及家乡农妇们的辛劳,亦多闻她们参与家庭事务的决策。契约文书中所谓“夫妻商议”的文字表述,其实就活生生地在现实社会中不断传承与演绎。至若笔者小姑一辈的姑娘们,白天劳碌,晚上还勤练山歌,以便去赶“大舞”(歌场)“玩后生”的情景,至今亦历历在目。当笔者把这些生于斯、长于斯的生活经验与阅读文献所获得的认识结合起来时,便萌发了研究苗族妇女婚姻与生活的兴趣。以期能为中国古代妇女史的研究添一注脚和提供一个少数民族的案例。

另外尚需指出的是,本书对清水江文书、族谱与碑刻资料的选取。从来源地而言,原则上以来自苗族村落的为主,而清代“苗人”群体的范围极广,加之清水江文书、族谱与碑刻又基本上能反映清代“苗人”群体的历史事实。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告示,一般会“实贴”到不同的村落;而不同的村落也会联合起来禀请地方官府就某事出告示,这些村落在民族识别里,并不都是苗族。 [55] 因此,也会用到一些当今苗族、侗族混居甚至邻近苗族但非苗族村落的文献。

从时间上来说,以清代为主,而因民国与清代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时代,但人们的生存环境和社会生活尚未在根本上得到改变,加之时间的连贯性,一些当事人本身就是跨越时代的,即他们生活在晚清和民国,行为方式和做事逻辑并未因为朝代的更替而遽然改变。事实上,在社会史家看来,“从1550年代到1930年代的这段时间,乃是自成一个连贯的整体” [56] 。因此本文亦会根据研究之需要,适当地选用一些民国时期的契约文书、碑刻和族谱。

中国古代妇女史研究的主要内容,学界尚未有明确的界定,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大体包含了妇女的社会阶层、婚姻与家庭、丧葬与生育、教育、服饰、权利与地位、社会活动、日常生活、劳动贡献以及分析妇女文本等方面。本书根据文献占有情况,并不囿于妇女史的全部内容,进行宏观描述,而选择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为主题,对苗族妇女的婚俗及其变动、婚姻缔结与离异、权利与地位以及劳动贡献等问题,予以较多的揭示,重点突出清王朝礼乐征服“苗疆”的评析。

除绪论与余论外,首先是第一章,关于“跳月”婚俗的考察。“跳月”作为清代苗族男女得以交流而缔结婚姻的主要途径,备受他者眼光的关注,成为宦黔官员与旅黔文人书写的重要内容。本章首先对“跳月”的历史进行了梳理,并尤其注意辨析明清两代对之书写的异同;其次对有关“跳月”文本所具备的“香艳”特征进行了归纳;其三,分析了“跳月”文本何以在清代被书写的如此“香艳”的目的及其意涵。通过这三方面的论述,本章旨在揭示清王朝试图以“礼”来“化导”苗人的统治策略,以及士大夫对重建礼教所作出的努力。

第二章,是有关婚俗改革的论述。清王朝试图全面干预苗人风俗传统的制度设想,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在此情况下,其策略逐渐由全面整饬到重点领域,由即行禁止到“随时化导”。就婚俗领域而言,主要针对“转娘头”的姑舅表婚和聘财等方面,通过晓谕的方式进行宣传与改革。事实上,不管是“转娘头”还是彩礼钱,已确是普通苗众深切体会的“陋习”,尤其是彩礼钱的高昂,不是一般普通家庭所能承受的,以致清王朝的改革意图下达之后,地方苗寨请立婚俗改革碑的比比皆是。可以说,清王朝正是抓住了婚俗中的症结,经过长时间的随时化导,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章即是以现存于苗族村寨的诸多碑刻史料,对这婚俗改革的历史过程进行分析,旨在勾勒清王朝如何以此为契机来整合与管理苗族聚居区的。

第三章,主要讨论婚书在苗族社会中的运用问题。实际上,这正是对清王朝实施“礼”入苗疆的检验,因为不管是对跳月的“香艳”刻画而试图禁止也好,还是通过立碑晓谕的方式改革婚俗也罢,并未能很清晰地看到“人”是否果真践行了清王朝对婚俗整顿与改革的意图。只有这一张张婚书与婚契,才更为真切地展现出了“礼”与“律”在民众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从黔东南地区婚书的出现及其大量使用的情况来看,与清王朝提倡婚姻需“媒妁之言”“庚帖为凭”的时间大体一致,即从清乾隆时期开始出现,嘉庆、道光两朝逐渐增多,晚清已成滥觞之势。苗族民众书写婚书以及利用契约性质的文书,来实施婚姻的缔结或离异,本身就是对“礼”的认同与运用。本章以清水江文书中有关婚姻的契约文书,为此提供一些鲜活的事例。

第四章,讨论的是妇女入谱的问题。族谱一般流行于汉族地区,苗族地区的族谱大体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父子连名的苗人谱系,在西江千户苗寨博物馆即有从蚩尤连至今的谱系图;另一种则与汉族地区的族谱无异。本书讨论的是第二种,选择后者的理由是因为其更能体现儒家文化在苗族地区的传播及其影响。从妇女入谱的方式来讲,苗、汉并无差异,均是为人妇者方能入谱,作为女儿,除贞女外,一般并无入谱的权利,而对于贞洁烈妇传记的书写,苗、汉亦无质的区别,均是赞颂与提倡守节之妇女。这些都是苗族民众认同儒家文化的具体表现。而值得注意的是,黔东南苗族地区的族谱书写,清代中期以降,“贤能”女性的篇幅和数量逐渐增多,反映了在黔东南区域经济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女性更为社会所重者,已由贞节转向了对能力的要求。

第五章,论述苗族妇女参与或主持社会公益事业的相关问题,她们在社会公益事业上,做出了巨大贡献。在一般文人的笔下,妇女多是藏在深闺、相夫教子的角色,参与的社会公益事业领域较为狭隘。黔东南地区的苗族妇女,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领域广泛,举凡修路、架桥、筑渡、砌井、立庙、兴学、建宗祠等,无不涌现出了她们的身影,她们不仅积极出工挑土搬石,还积极捐赠,共襄善举。值得关注的是,立碑树德的观念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铺开而兴起,妇女上碑的意识逐渐增强,碑刻中闪烁着她们的名字。更有甚者,为了进一步强调“流芳百世”的权利,妇女们还独立地承担了诸如修井、建宗祠一类的社会公益事业,完成修筑之后,以女性的口吻撰写碑铭,争取话语权。如此种种,不仅体现了儒家观念已经深入苗疆地区,而且也体现了苗族妇女社会活动空间的扩大及受社会尊重的事实。

第六章,分析苗族女性土地、山林买卖文书的形制与特点。本章从已发现和出版的清水江文书中,辑录出了妇女买卖土地、山林的契约文书,对其形制进行了较为全面分析,并与徽州文书进行了比较。从立契人层面而言,与徽州文书相同者,是已婚妇女的立契活动,二者之间大体类似,但苗族女性的特点在于,作为未婚的女儿身,也是可以参与或主导立契出卖土地的。从产权来源上看,与徽州文书一样,大多数来自夫家与丈夫一道继承的祖产,但苗族女性也有自己特点。如参与山林经济活动中的“栽手股”以及她们作为土地交易中的买主,买进了田产与山林土地,均拓宽了产权来源。在出卖原因方面,与徽州文书亦有相似地方,如日常生活中面临的“缺钱使用”、丈夫去世后面临的生活压力、“夫债妻还”、儿女喜事乏用等方面,但二者也有不同的地方。例如,黔东南地区缺少粮食,妇女文书“缺少粮食”的现象很严重。徽州地区男子大量外出经商游学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而因黔东南地区男子经商风气与读书风气远不及徽州,故而较少这种现象。还有徽州女性面临“户役”也是苗族女性所无者。至于买主、领价与署押等契约签署要素,徽州文书表述得更为精细,尤其署押成为普遍现象。而苗族女性签署的契约文书,署押极为稀少,且与该地男性签署的文书并无本质差别,即买主、领价与署押等项所涉,高度一致。通过这些要素的分析,苗族妇女买卖土地、山林的契约文书,有与汉族地区相似的一面,亦明显地具备了黔东南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

第七章,以契约文书为中心,讨论苗族妇女的权利与地位。黔东南的苗族妇女,在特定的自然环境条件与历史条件下,通过直接从事治理家务,并贡献劳动力,涉足社会经济活动,使得她们的生活空间逐渐拓宽。由此,她们拥有尤其是在处理财产方面越来越多的自主权利。例如,妇女们未出嫁之前,就可以有家产的继承权,即所谓“姑娘田”或者带着财产到夫家并可以出卖;而成为媳妇之后,她们不仅有和儿子即“母子商议”出卖财产的权利,也有独立出卖财产的权利,更有在“夫妻商议”中成为财产买卖的主导者。这种现象的出现,就可能超越了以往研究所示的那样——妇女并未有真正的财产继承权或者财产自主权,而是苗族妇女的权利多样化地存在于家庭内外,甚至主导着家庭日常生活的运行。事实上,从开始有关“跳月”的叙述一直到最后专门讨论妇女的权利与地位,隐含着这样的基本事实,即苗族妇女的婚姻与生活,在“某些方面走在‘现代人’前头,某些方面又不如‘现代人’”。

当然,要以本书极为有限的研究内容,真正对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作出全面的展现,仍然十分困难。例如苗族婚姻在“跳月”所展现出来的婚恋自由与“转娘头”所体现出来的婚恋桎梏之间,二者究竟是如何同时存在的?又如“做媒、婚庆、婚礼”等内容,因资料的匮乏而未能辟成专章来讨论;再如以婚礼为主的“礼”,其入苗疆的历史过程、进苗寨的途径及其引起的社会变动等内容,亦未能展开深入的分析。所有这些问题,只能一并放在笔者日后从事明清贵州地域社会史研究的思考中去了。


[1] 裔昭印:《中西妇女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2] 臧健:《中国妇女史研究的回顾》,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93年第2期。

[3] 按,有关20世纪初以来中国古代妇女史研究的综述性论著,已有多种。例如,臧健:《中国妇女史研究的回顾》,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93年第2期;臧健、董乃强:《近百年中国妇女论著总目提要》,长春: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96年版;杜芳琴:《七十年中国妇女史研究综述(1919~1989)》,载《发现妇女的历史——中国妇女史论集》,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87~209页;张经:《80年代以来的先秦妇女史研究》,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98年第1期;臧健:《对八十年代中期中国妇女史研究的反思》,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增刊),1999年8月;裔昭印:《中西妇女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李伯重:《问题与希望:有感于中国妇女史研究现状》,载《历史研究》2002年第6期;岳岭、张爱华:《近20年秦汉妇女史研究综述》,载《南都学刊》2005年第1期;张东华:《近十余年来魏晋南北朝女性史研究述评》,载《史学月刊》2003年第8期;付海妮:《近十余年来宋代女性史研究探述》,载《贵州文史丛刊》2005年第4期;郭海东:《近十余年来明代妇女史研究综述》,《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杜芳琴:《中国妇女/性别史研究六十年述评:理论与方法》,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臧健:《民国以来中国妇女史研究的反思》,载《北大史学》第14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李志生:《中国古代妇女史研究入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2~48页;高世瑜:《从妇女史到妇女/性别史——新世纪妇女史学科的新发展》,载《妇女研究论丛》2015年第3期;王姝:《20世纪以来金代妇女研究综述》,载《妇女研究论丛》2016年第2期,等等。

[4] 刘馨、宋勤霞:《西方实证主义史学与二十世纪初中国新史学思潮》,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5] 例如:谢无量《中国妇女文学史》(上海:中华书局,1931年第8版),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贾逸君《中华妇女缠足考》(北京:景山文化学社,1929年版),董广川《中国女子教育史略》(《河南大学文学院季刊》第2期,1930年),谭正璧《中国女性的文学生活》(上海:光明书局,1930年版),梁乙真《中国妇女文学史纲》(上海:开明书店,1932年版),陈顾远《中国古代婚姻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顾颉刚《春秋时的男女关系与婚姻习惯》(《学术》第4辑,1940年),剪伯赞《中国的母系氏族社会》(《现代妇女》1943年,第1、2期),谈社英《中国妇女运动通史》(南京:妇女共鸣社,1936年版),等等。

[6] 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

[7] 臧健:《民国以来中国妇女史研究的反思》一文,专辟“唯物史观下的妇女史研究”一节予以总结,载《北大史学》第14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84~388页。

[8] 裔昭印:《中西妇女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9] 高世瑜:《从妇女史到妇女/性别史——新世纪妇女史学科的新发展》,载《妇女研究论丛》2015年第3期。

[10] 有关海外汉学界对中国古代妇女史的研究综述,可参见罗博洛(Paul Ropp):《明清妇女研究:评介最近有关之英文著作》,载《新史学》第2卷第4期,1991年12月;王政:《国外学者对中国妇女和社会性别研究的现状》,载《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杜芳琴:《我所了解的国外中国妇女史研究》,载《中国社会性别的历史文化寻踪》,天津:天津社科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70~207页;褚艳红:《变动中的女性研究视角——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美国中国妇女史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伊沛霞、姚平主编:《当代西方汉学研究集萃:妇女史卷》“前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18页;褚艳红:《20世纪美国的明清妇女史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6期,等等。

[11] 参见臧健:《民国以来中国妇女史研究的反思》,载《北大史学》第14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94~398页。

[12] 张国刚:《墓志所见唐代妇女生活探微》,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157页。

[13] 邓小南:《六至八世纪的吐鲁番妇女——特别是她们在家庭以外的活动》,载《敦煌吐鲁番研究》第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238页。

[14] 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5] 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16] 陈瑛珣:《明清契约文书中的妇女经济活动》,台北:台明事业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

[17] 陈瑛珣:《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18] 臧健:《民国以来中国妇女史研究的反思》,载《北大史学》第14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98页。

[19] 参见定宜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0] 沈海梅:《明清云南妇女生活研究》,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21] 张磊:《清代贵州女性生活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

[22] (清)张廷玉:《明史》卷九十《兵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193页。

[23] (清)张廷玉:《明史》卷八十九《兵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175页。

[24]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二,洪武十八年四月丙辰,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1年版,第2634页。

[25] 按,乌罗、新化二府寻废,明成化十五年置程番府,弘治七年置都匀府,仍为八府。明·弘治《贵州图经新志》卷一《贵州宣慰司上》,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8页。

[26] 田玉隆等:《贵州土司史》上册,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7~130页。

[27] 吴春宏:《明清时期黔楚边境的府卫纠纷:以黎平府与五开卫为例》,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1年第2期。

[28] 郑宁:《明代黔东南的府卫设置与配合——以思州府为个案的研究》,载《民族史研究》第12辑,2013年,第345~364页。

[29] 按,郭子章对贵州的社会变乱,曾总结道:“一备于米鲁,再备于铜仁,三备于炉山,四备于夜郎,故议兵于西南夷者,不可不重也”。(明)郭子章:《黔记》卷一《大事记上》,载《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43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影印版,第10页。

[30] (明)郭子章:《黔记》卷四《舆图志一》,载《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43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影印版,第47页。

[31] (清)方苞:《方望溪全集·集外文》卷六《叙交》,上海:世界书局,1936年版,第342页。

[32] (清)潘文芮:《贵州志稿》卷一《黔省开辟考》,贵州省图书馆1965年复制油印本,贵州省图书馆藏,第11~12页。

[33] 按,大量清王朝发往贵州的各种诏、谕,以及地方要员的疏,足资说明清代对黔东南地区的用心经营。参见清·乾隆《贵州通志》卷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六《艺文》,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46~62页、第81~130页。

[34] 参见贵州省文史馆点校:民国《贵州通志·前事志》(第三册),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81、189页。

[35] 《清实录·世宗实录》卷四十三,“雍正四年四月戊寅”,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7册第633页。按,天柱县于雍正十一年,改隶镇远府,参见(清)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六《镇远府》,载《中国方志丛书·贵州省》第227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4年影印版,第167页。

[36] 有关“新疆六厅”的设置,卢树鑫最近有较为合理的考辩,他认为从雍正七年的设官开始,其最初只是作为府佐贰官的派驻,管辖范围和“刑名钱谷”的职责并不明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这些佐贰官的管辖范围落实,行政机构逐渐完善,时人的记载中,开始将此“新疆六厅”列入到府、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划层级中并叙,而非佐贰,印证了其作为佐贰官逐步变成管辖范围内的“正印官”的事实。参见卢树鑫:《清代“新疆六厅”建置考》,载《贵州民族研究》2015年第9期。

[37] 参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纂委会员编:《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民族志》,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2页。

[38] (清)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九《苗蛮》,载《中国方志丛书·贵州省》第227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4年影印版,第335页。

[39] 有关清代贵州苗的分类,张中奎有过较为细致的勾勒,并以表的形式把各种苗的种类统计出来,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参见张中奎:《改土归流与苗疆再造:清代“新疆六厅”的王化进程及其社会文化变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6~86页。

[40] (清)田雯:《黔书》上卷《苗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3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476页。

[41] (清)贝青乔:《苗妓诗》,载(清)虫天子编,董乃斌等点校:《中国香艳全书》,北京:团结出版社,2005年版,第2册第669页。

[42] [日]鸟居龙藏:《苗族调查报告》,国立编译馆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5页。

[43] 莫秀英:《从唐代到清代文人竹枝词题材内容的发展演变》,载《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2年第2期。

[44] 吴平、邱明一:《周作人民俗学论集》,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48~249页。

[45] 丘良任:《竹枝词纪事诗》“序”,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46] 雷梦水、潘超、孙忠铨、钟山编:《中华竹枝词》“前言”,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47] 按,有关贵州竹枝词的整理与研究,早期如杜荣春就利用竹枝词研究清代贵州的民族经济(参见杜荣春:《从竹枝词看清代贵州民族经济》,载《贵州文史丛刊》1989年第6期)。后来严奇岩著《竹枝词中的清代贵州民族社会》(成都:巴蜀书社,2009年版),更是全面地发掘相关材料,为后来者提供了诸多线索,本书所用竹枝词,即受益于其著。

[48] 按,百苗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为清嘉庆初年贵州八寨理苗同知陈浩所著《八十二种苗图并说》,该书将黔省人群分为82个条目,每个条目均有文字说明并绘彩图1帧,书成之后曾镂版印制,刻板和原书已佚。今人对它的了解主要依据清代李宗昉《黔记》的抄录;广义的百苗图则是指以陈浩原书为母本的众多摹绘本和改抄本。目前存世的各类子本散藏于中国大陆、台湾以及国外的巴黎、伦敦、柏林、东京、莱比锡、旧金山的博物馆、图书馆和私人藏家手中,据粗略统计多达百余种。参见杨庭硕:《“百苗图”贵州现存抄本述评》,载《贵州民族研究》2001年第4期。另按,有关百苗图的研究成果介绍,参见马国君、张振兴:《近二十年来“百苗图”研究文献综述》,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49] 傅衣凌:《治史琐谈》,载《书林》1984年第1期。

[50] 傅衣凌:《我是怎样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的》,载《文史哲》1983年第2期。

[51] 有关华南学派的渊源及其相关问题,可参见王传:《华南学派探渊》,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

[52] 有关明清文书档案的遗存情况,栾成显有极为全面的介绍,地域分布极广,涉及安徽、山东、福建、四川、山西、陕西、甘肃、内蒙古、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贵州、云南、广西、广东、西藏、台湾等省市,参见栾成显:《明清地方文书档案遗存述略》,载张新民主编:《人文世界——区域文化传统》第5辑,成都:巴蜀书社,2012年版,第307~340页。

[53] 有关清水江文书的发现及其研究现状,参见吴才茂:《近五十年来清水江文书的发现与研究》,载《中国史研究动态》2014年第1期。

[54] 参见张新民:《清水江文书的整理利用与清水江学科的建立——从〈清水江文书集成考释〉的编纂整理谈起》,载《贵州民族研究》2010年第5期;《走进清水江文书与清水江文明的世界——再论建构清水江学的题域旨趣与研究发展方向》,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清水江文书的整理研究与清水江学的建构发展》,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55] 参见吴才茂、李斌:《清代黔东南地区的乡村社会控制——以新见官文书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1期。

[56] Wakeman,“Introduction” to Wakeman and Grat,eds.,Conflict and Control,2.转引自[美]罗威廉:《中国最后的帝国:大清王朝》,李仁渊、张远译,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13年版,第12页。

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