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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美家藏文书
所属图书:《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 出版日期:2018-02-01文章字数:字

十三、张大美家藏文书

1.嘉庆二十年二月十六日黄之忠买田契尾

贵州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张。为遵

旨议奏事,奉

抚部院宪牌,准

户部咨开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议覆河南布政使富。条奏买卖田产,将契尾粘连、用印、存贮、申送府州藩司查验等因一摺,于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司班与颁发格式,行文贵州巡抚钦遵办理可也等因咨移到本部院准此,合就檄行,为此仰,司官吏查照票内准 部咨奉

旨及粘单内事理,即便钦遵刊刷,酌量颁发,移行遵照办理。仍□□呈送备查毋违,须至契尾者

计开:

业主:黄之忠。买黄之星,坐落黄板桥。

用价银〇千〇百九十一两〇钱,税银〇十二两七钱三分〇厘。

布字七八九号。

右给与业主黄之忠,准此,

嘉庆二十年二月十六日,

2.一九六九年八月十二日黄志成立调屋基字

立调屋基字人黄志成。今因家下修造房屋,地基匾[扁]窄,亲自问到佐元名下同意调解八旦毛责任地一幅,修造基地,志成自愿拿出上祠堂边刘姓屋背后责任地一块调下一幅及佑元永远耕管为业,上一幅归黄志成本人耕种,在上手另出路一条给佐元出进行走,志成同意不得意[异]言,口说无凭,以调字一纸为据。

双方承词人:黄佐元、黄志成。

证明人:黄树林。

代笔人:黄永连。

公元一九六九年八月十二日同立。

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