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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契约文书中宗族的承继关系
所属图书:《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 出版日期:2018-02-01文章字数:字

二、分家析产:契约文书中宗族的承继关系

在关于宗族的研究中,承继关系和分家析产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 [1] 宗族的繁衍和壮大,都要通过血脉的承继来实现,而族产的析分,同样是宗族发展中的重要环节。宗族文书中关于分家析产的分関文书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在宗族契约文书中也往往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尽管中国传统社会被称作典型的儒家社会,“孝”被标榜为一种极高的社会道德,不少王朝鼓励“四世同堂”式的大家庭的存在,但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社会的基本单位实际仍然是以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的核心家庭为主。一个家庭中,当长子开始结婚之时起,就要开始面临分家析产的情况,之后可能会连续出现父子析分、弟兄析分乃至于叔伯子侄析分等不同的分家析产情况,因此,订立分関类型文书往往会贯穿家庭和宗族繁衍发展的整个过程。岑巩契约文书中有关财产承继的契约文书主要是分関文书和品单字。

(一)品单字

品单字,实际上也是分関文书。之所以名为品单,应该是从“均匀品撘”的意思而得名的契约文书类型。我们先来看一份品单字文书:

这份品单文书是刘玉沛和其侄儿刘世昌共同订立,其文书内讲到分家的原因乃是“人口众大,难以仝居”,因此叔侄商议,“二股均匀品撘,凭阄拈定”。这里说明了分家析产的原则,乃是将所分产业,不管田土、屋基、山场、基薗,不论大小、荒熟,一概品撘之后均分成等份,再各自拈阄抽取。

光绪十三年二月初九日李廷龙李廷华立品单字

这份文书是李廷龙、李廷华弟兄品单字中的一份,其文书开首即标明为“地字”,应为李廷华所分得产业的记录。 [4] 结合上一文书,我们可以判断,品单字也应该属于合同文书,在书写的时候,应该按照获得承继权的人的数量来确定合同的份数。但与其它合同文书的差别在于,由于品单字往往反映的是抽取到的不同字号,所以两份合同文书的具体内容应该是不同的。

这份品单抄白文契是关于屋宇的分家文书。刘玉伦在所有品单中拈得天字号,分到现在住坐的正屋的左边二间半,值得注意的是,其后对这两件房屋所连带的“板片、瓦角、磉磴、天地楼板、窓格、门扇、板壁,寸角在内,大门半间”等财产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罗列,其目的应是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这样对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及其附属物品的详细罗列或描写,正是岑巩契约文书中较为显著的特点。笔者推测,这既跟岑巩地区较早接受内地汉族文化,因而注重物权的细节不无关系,且也可能与岑巩地区“民性刚悍,外痴内黠” [6] 的风气有关。

这也是一份抄白文书,文书看上去并不完整,从内容上分析,亦应是民国十五年(1926)冬月二十六日这一次分家时一同订立的分関文书的抄件,文书《民国十五年冬月二十六日刘玉伦立分関文书》中的外批,与本契的内容基本一致,应该就是该抄白文书的原件。

这是刘熊飞、刘有仪及侄儿刘熜“今遵父手命各居”,因而共同订立品单合同文书,将“父手分受地土品作三股均分”。在分别列出刘有仪和刘熊飞、刘熜二股划分的产业之后,再解释刘熊飞和刘熜这二股未进行析分的原因,在于“刘熜怙持[恃]皆失,兼之年幼,分受田土不便耕管,凭众交与熊飞抚养扶持,所以二股田土未曾定界阄分”。

这份文书是刘世富弟兄与其侄儿刘德明订立的品单合约,将祖遗屋基分作三股,刘世富弟兄分到天字号,刘德明分到地字号。文书规定了屋基地日后修造必须留出的公共道路,体现了岑巩契约文书中对土地交易中权益的规定具体而详尽的特点。

这份品字是刘世富、刘世贵弟兄所立,而该文书是刘世富分得其祖手产业的品单。按照文书的性质和内容来判断,则同时所订立的应该还有一份品单文书,记录的应是刘世贵所分得的产业。

从以上两份文书来看,刘世富弟兄与侄儿刘德明在民国三十四年(1945)分的是屋基,不到一年的时间,刘世富弟兄之间又订立了品单文契,将祖遗产业进行了再次分割。

根据这份文书中“先年祖手遗下屋基二个未分”这一句来判断,则陈益元弟兄在光绪二十年(1894)进行分家析产之前,应该已经分过一次家,所以才会说“遗下屋基二个未分”的话。

陈益元、陈位元弟兄在光绪二十年(1894)之前应该已经进行了一次分家,其具体情况因无文书记载,不得而知;光绪二十年(1894)又进行了一次分家,这次分的乃是上次未分的两个屋基;光绪二十九年(1904)又订立品单字,进行了第三次分家,这次主要是对田土进行析分。综合文书《嘉庆五年二月初二日刘熊飞等立品单字》至文书《光绪二十年十月初十日陈益元、陈位元立品单字》这四份品单字约,首先我们可以判断,分家析产并不是一次性的活动,而是一种持续性进行的过程,其时间可能会延续达到十年以上甚至更长。另一方面,由于每次分家析产都可能只是选择均分一部分的家产,因而往往要通过好几次的分家析产活动,才有可能分清所有的家产。

这份文书所析分的并不是具体的田土,而是刘德五弟兄祖父与父亲先年所典的田土契约。因为所典之田土田主日后收赎的话,典主是可以收取典价的,故而也是家产中重要的一笔收入。

这份文书是刘恩荣开列给弟弟刘焕斋的分产清单。与上一份文书一样,也是析分典契。其契内“先年在众得典张手三、刘华章、刘朝赓三契之业”,显然属于析分族产或众存共业田土的情况。外批中还讲弟兄合买朝赓的屋宇和瞿洪才伯侄的木材,其屋宇木植尽归刘焕斋管理,刘焕斋则将价银补给刘恩荣。这说明分関、品单文书遇到难以析分的产业,或是双方商议,也可以由一方独占,然后用比较灵活的支付方式来对另一方进行弥补。

(二)分関文书

分関文书又称为“分书”“阄书”“分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法权文书,并在家产产生纠纷时具有凭据作用。 [15] 分関文书是大家庭分家析产的记录和凭证,同时也是家庭发展为宗族的重要环节的凭证。宗族的发展是以家庭的分裂繁衍作为开端的,因而记录了分家情况的分関文书对于考察宗族的发展过程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

这份文书是李芸、李藻和李芳三弟兄所立的分関文书。从文书的内容上来看,李芸三弟兄在父母还活着的时候并没有进行分家析产,至订立分関文书的时候,三兄弟已经“年逾七十”,因“子嗣繁衍”,“理宜分明各受,交与儿孙管理”。

从题名上看,这份分関文书是民国二十三年(1934)六月十五日瞿忠堂所立的分関文书,但是从内容上判断,则应是瞿忠堂“生育三子一侄”中的瞿荣声拈得的地字号分関文书。而这些产业则应是其祖公瞿炳耀所遗,在其一子三孙内进行分配。

民国二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瞿忠堂分関文书

这份分関文书与前面几份分関文书的差别在于,前几份分関文书都是分関之后其中某一房所分到产业的记录,其作用类似于品单,而这一份分関文书则是将所有分関各房的产业都记录下来,成为一份完整的分関文书。其次,这份分関文书有一段前言,讲述了这一次分家析产的缘由和分家时的具体情况,比品单而言,显得更为完整,亦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分家析产的信息。

这份分関文书除了记载各房所分得产业的清单之外,还针对“先年四大房老分関”所规定的议约进行了补充,其中特别列出不准出卖给外人、不许在河沟上砌堰架以及进葬权利顺序这些内容,大概是因为这方面存在问题,故需要通过分関文书在各房中进行强调,以加强管理。

刘德榜家藏《乾隆二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分関文书》所盖思州府印章

这份分関文书是中木召刘德榜家藏的文书。该文书为嘉庆九年(1804)九月二十八日钱泰来笔抄的乾隆二十年(1755)二月二十六日分関文书,从内容上可以判断,应是刘氏后人因分家析产发生纠纷,告到思州府去。嘉庆七年五月十八日,思州府王知府根据刘氏乾隆二十年(1755)二月二十六日分関文书作出判决,并粘卷钤印,之后嘉庆九年(1804)思州府周知府 [21] 命令刑房书吏钱泰来照分関文书抄录一份,盖印过硃发给刘氏收执。从这一事件中可知,分関亦是官府进行相关判决和民事仲裁中常常依靠的法律文书,反过来说,正因为官府的这种做法,也加强了分関文书乃至宗族文书的法律效用,赋予了契约文书更强的规约性和约束力。

从以上分関文书来看,其中除去分関各房分得的产业清单之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其中书写有分家析产的缘由、原则以及对家族兴旺的愿望等方面的内容,它们能提供给我们更多的关于宗族承继问题和宗族发展的信息。分析其中的内容,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调分家析产是“凭青天,光茔宗祖、亲族,凭诣均分”,“仰天匀帐”“兹特请族人亲识在内,上凭祖先父母”“上质天地祖宗,拈阄为定”,也即是说,分関是要在神灵和祖先的名义下,在族亲、亲识的见证下进行。第二,分関的原则是诸子均分制。即是在有继承权利的子嗣中“品撘拈阄均分各受”“凭以亲匀摊”。即是在族人亲识的见证和安排下进行家产的混搭,然后均分成不同的等份,通过拈阄完成分関。第三,分関之后,“各无反悔,不允倚强欺弱,不能争兹意私”“当法怡怡之训,毋蹈阋墙之非,各照関管理,勿得争多较寡,尔强我弱”。这种规定,一方面是分関均分原则下对家族关系进行规范,“勿得争多论寡,尔强我弱”、否则“如有一人忤逆不遵,越関争论,阳有官府,阴有祖宗,自干不孝之罪”。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家业丕振”“烈业振继”,使分家成为家族发展壮大的起点。

比较完善的分関文书还包括了有关家族分関方面的公议条规,如刘德榜家藏《乾隆二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分関文书》即是如此,兹抄录其公议条规如下:

分関文书中的公议条规,大致上都是对家族中的公产,如庵田、祖坟山、风水林、店铺等的管理进行规范,同时对家族中关于田产用水、田坎、道路等公共事务权利进行限定,以及当家族与外人发生田土纠纷,族众需要尽到的职责和义务,等等。

综上所述,品单字和分関文书都是宗族承继方面的契约文书,都是分家析产的证明和记录。大致上来说,分関文书不一定都记录了分家析产各号的总体情况,那么品单基本上就是其中某一个成员所分得的家产的记录。在这些记录分家析产的契约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岑巩地区与其他内地地区一样,认可以“孝”和大家庭同居共财为主流的儒家意识形态思想,但是往往话语一转,都以“人口繁衍”,或者“然业总不可分,亦有处于不得不分之势”这样的理由,作为分家析产的起因。当然,文书中往往也会通过对祖先创业艰难、守成不易的追述,表达家族兴旺发达、家业丕振的愿望。


[1] 关于宗族承继和家产析分问题的研究,可参看:[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邢铁:《家产继承史论》,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研究》,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邢铁:《我国古代的诸子平均析产问题》,《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日]臼井佐知子:《徽州家族的“承继”问题》,《’95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年;麻国庆:《分家:分中有继也有合》,《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郑振满:《清至民国闽北六件“分关”的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3期;栾成显:《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继承》,《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栾成显:《诸子均分制与家庭经济变动——〈乾隆黟县胡氏阄书汇录〉研究》,《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4期;张研:《对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书写程式的考察与分析》,《清史研究》,2002年第4期等。

[2] 《民国五年十月初八日刘玉沛等立品单字》为岑巩县刘德涛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涛—19。

[3] 《光绪十三年二月初九日李廷龙、李廷华立品单字》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李泽江—76。

[4] 这份文书是李泽江家藏契约文书之一,在李泽江家藏文书中还保存有不少李廷华的契约文书,而李廷龙的极为少见,因而我们判断李廷华应是李泽江的祖先,这份品单地字号也应属于李廷华。

[5] 《民国十五年冬月二十六日刘玉伦立均分屋宇品单抄白》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福—135。

[6] 明代地方志中即描述岑巩地区的民风为“民性刚悍,外痴内黠。”民性刚悍,则可能好勇斗狠,外痴内黠,则可能健讼难调,这或许是岑巩契约文书对物权规定尤其详细的原因之一。参见弘治《贵州图经新志》,卷四《思州府·风俗》,第2页;载黄加服、段志洪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册,第49页上。

[7] 《刘玉伦立均分屋宇品单抄白》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福—186。

[8] 《嘉庆五年二月初二日刘熊飞等立品单字》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福—9。

[9] 《民国三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刘世富等立品单合约字》为岑巩县刘德涛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刘德涛—42。

[10] 《民国三十五年三月十八日刘世富弟兄立品字文约契》为岑巩县刘德涛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涛—43。

[11] 《光绪二十年十月初十日陈益元、陈位元立品单字》为岑巩县陈昌荣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陈昌荣—15。

[12] 《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初五日陈益元、陈位元立品单字》为岑巩县陈昌荣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陈昌荣—11。

[13] 《嘉庆七年十二月初六日刘德五等立分单》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4] 《嘉庆二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刘恩荣立清单》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5] 参见刘道胜、凌桂萍:《明清徽州分家阄书与民间继承关系》,《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189—190页。

[16] 《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初九日李芸等兄弟立分関抄白》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李泽江—104。

[17] 《民国二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瞿忠堂分関文书》为岑巩县瞿开树家藏文书。

[18] 《世守勿替》为岑巩县刘德榜家藏分関文书,包括封面封底一共23页。

[19] 《乾隆二十二年正月初八日分関文书》为岑巩县刘德涛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涛—3。这份分関文书搜集照相的时候一共十页,本书所引为最后一页的内容。从文书中页眉所批注的字号与所归房支的文字与均分原则作判断,则雨字号后与最后一页之间应该缺失了一页内容,故而在本书所引材料前面加以省略号。

[20] 《乾隆二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分関文书》为岑巩县刘德榜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榜—2,第1—42页。此文书为书写在牛皮纸上裁剪装订而成,不包括封面封底共42页,封面无字,文书题名为笔者根据分関文书内容所拟。

[21] 因地方史志职官部分的缺失,嘉庆七年和九年思州府的知府姓名在民国蔡仁辉纂修的《岑巩县志》和民国杨焜修、涂芳藩纂的《思县志稿》中均查不到相应信息,特此说明。

[22] 选自《乾隆二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分関文书》,该文书为岑巩县刘德榜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榜—2,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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