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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契约文书中的社会秩序管理
所属图书:《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 出版日期:2018-02-01文章字数:字

一、岑巩契约文书中的社会秩序管理

社会秩序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民众社会关系的清理、社会行为的控制等方面。广义的社会秩序的管理,当然指的是所有社会层面的控制;狭义上的社会秩序的管理,则主要指的是民众在日常生活层面的社会管理,与能够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的国家层面相区别。

(一)收约

收约目前发现的仅有一份,兹抄录文书内容如下:

□□□□年十月十六日周琳周玠周琯立收酒席画字

首先是确定这份文书的类型的问题,从文书本身的题名来判断,其中虽有“酒席画字”四字,但是依其内容来看,因为周琳弟兄“未经饮酒画字”,应属于订立文书的具体事由,而非文书的性质,因而不应该作为文书类型的名称。另外,从文书中有“今欲有凭,立此收约付与李处永远为据”的字句,参照上一份文书中“今口无凭,立请承认字为据”的格式,依照尊重文书原始题名类型的原则,因而,判断此份契约为“收约”应属合理。

从这份文书的具体内容上来看,这份收约是周瓒、周琮、周璠等人出卖屋场、阴地给李祖泌弟兄,宗族内各房“俱已分受清楚”。但是周琳、周玠、周琯等弟兄三人居住较远,“未经饮酒画字”,也即是没有参与到立契订约当中,而按照该契出卖的宗族产业来说,周琳弟兄三人应该属于具有“宗族优先权”的人,这桩买卖即存在着隐患。因而,周氏族亲们“请凭亲友向李处言讲,众处李处出银一两六钱以作琯弟兄三人酒席画字之资”。周琳三弟兄收了钱之后,即写了该份收约文书给李祖泌弟兄为据。

(二)禁止字

禁止字应是针对某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订立的禁约。试举一份文书内容如下:

乾隆五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刘越千立禁止开沟引水垦田字

这份文书讲到,刘越千并不知道堂兄弟刘克擎、刘争先分关文书中原有“老堰以上不许另行架简砌堰”的规定,因而要将洞湾之水“引入大林山垦田”。经过“执字言讲”之后,“自愿将沟折毁”,并订立禁止字的禁约,承诺“日后不得行再开沟架简,倘有不遵,任从堂兄执字赴公,自干其罪”。

通过这份文书所表达的意思,我们可以知道,刘越千所订立的禁止字文书,虽是当事人自己订立的私契,但是文书中“任从堂兄执字赴公,自干其罪”等字句,则表明其文书至少在民众看来,可以在处理民间纠纷中具有充当证据的作用,因而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效力。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类型的文书可能会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其在民间纠纷的处理当中,亦获得了一定的约束民众社会行为的作用。至少刘越千订立这份禁止字之后,可能会因为害怕承担“堂兄执字赴公”的后果,而选择遵守禁止字的规定。

(三)虑后字

虑后字应该有“忧虑事后可能会发生纠纷”而先订立契约进行证明的意思。我们先看下面一份文书:

这份文书是刘玉琨将涧山大湾的一分田土卖给族祖刘致斌(彬),其价钱已经领清。其胞叔刘景元因隙起事,认为刘致斌吞谋刘玉琨田产,又有所谓“业重价轻之言”,即认为刘致斌购置田土的价格比田土本身的价值要低。刘玉琨为了证明与族祖刘致斌的田土买卖是“彼此相愿,并无压迫等情”而订立虑后字。

光绪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刘玉琨立出虑后字

(四)保留字

保留字类似于保证书,是立契人就某事进行的承诺。其文书内容如下:

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初八日李元标等立保留字

这份契约的内容是,李元标等人因在黑洞开硝厂所需,“多招四方闲杂人等供应柴草菜蔬”,结果“四方近邻受害者多”。更有甚者,“前月越境七八里之地伙众至朱楼坡,将主地蓄禁栗山恃强砍伐,我等将言劝说,彼等反要逞凶,无人敢前”。经查问之后,发现其中竟有这伙人的结拜兄弟,因而“地主驱逐,不容住坐”。李元标等人请地方说和,订立保留字契约,承诺“日后再有结拜弟兄来往并停留闲杂人等在家,我等容忍不首,地主查出送公,一同坐罪”。

(五)塯字

先看搜集到的文书内容:

光绪□十四年六月十一周启升等立□塯字

从文书的契约名称来看,仅取为塯字其实是不完整的,完整的应该是“□塯字”三个字,但是因为文书字迹漫漶,辨认不清,而这类型的文书目前又只发现了一份,无从参考,姑且这样取名。再从文书的内容来看,其中有“塯回此据”等句,则将此类文书称为“塯字”似乎也无不可。

这份文书讲的是陈大秀和王云四因口角打伤人,去往思州府城诉讼。恰好在城里面遇到双方的亲戚周启升、潘大亨,经劝和,将诉讼的呈词“留转回家”进行排解。此份文书乃是周启升、潘大亨、赵天锡、潘正义等人所立的字据,表明是他们将陈大秀和王云四劝和、息讼回家。

从这份文书的内容上来判断,字的意思近似于“留字”,但是带有动词的含义,有点“使……留下”的意思。从这份文书的性质上来看,则应该是发挥劝和息讼的作用,使得民间的纠纷留在乡村中,通过说和的方式“使其二家心悦盛[诚]□,亲义难伤”,表明了尽量不要通过官府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民间纠纷的目的。

(六)戒约字

戒约字是立契人因为犯了某种错误或干了什么违法违禁的事而书立的悔过保证书。

嘉庆三年□□□□日姚胜才弟兄立戒约

姚胜才弟兄偷盗了刘恩荣、刘效修的柴火,被拿获,准备送公究治,姚胜才弟兄请出地方求情,并愿意立下戒约,保证日后不再偷柴盗砍,如有偷盗行为,愿意赔还地主的“蓄山之价”,并任由地主驱逐。这里的“地主”,应该不能从阶级划分意义上来解释,而是“山林的主人”的意思。

(七)议字

议字是立契人因某事件而订立的规约性文书。下面我们先看一份议字文书:

嘉庆十九年二月三十日罗应祥等立议字

这份文书是罗应祥等人原在刘昂的土地内开办硝厂,因为官府下命令封闭,故而订立给地主刘恩荣、刘昂等保证不再开挖土地的保证书。

(八)议约字

议约字与议约合同类似,都属于合同文书。与单契不同的并不是立契人数的多少,而是群体商议之后对某事件订立的规约性文书。下面举出一份议约字文书:

嘉庆十七年正月十六日杨明才等众庄人立议约

这份文书是杨明才等十三人共同订立的议约字文书。杨明才等人租佃了刘恩荣田土山场一分进行耕种经营。作为地主的刘恩荣当然不愿意看到出租的田土山林被荒废,并且不按时课税,杨明才等人即联合起来进行商议,定出八条议约,书立议约字交付地主为据。

文书中所列出的八条议约,涉及不许偷盗和窝藏坑拐奸盗等社会治安的内容,也有蓄禁山林不许盗砍、偷挖,地界、田埂、茶桐等要定时修整,毋使荒芜,按时课税等方面的规定。一旦违犯,要么“送官究治”,要么“罚银修路”。

另外,从上面文书所写“如有一犯不遵,所议者任地主送官驱逐”,以及文书《嘉庆三年□□□□日姚胜才弟兄立戒约》中所写“任从地主驱逐”的内容,结合清代乾嘉道咸年间大量移民进入贵州的情况来判断,杨明才等人与姚胜才弟兄应该都属于外来移民,他们大都是迫于生计进入黔东南地区“讨生活”,或租种地主田土,成为佃户,或者租佃山场,成为栽手。杨明才此人,不知与文书《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初八日李元标等立保留字》中立保留字的杨明才是否是同一个人,如系同一人,则此人至少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已经来到了岑巩地区,直至嘉庆十七年(1812)仍然留居岑巩不走,也许已经在当地扎根常住。外来移民的涌入,一方面促进了黔东南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他们也带来了原居住地的文化与社会习俗,成为清至民国以来贵州东部地区经济与社会变化重要的动因之一。

(九)请字

在前面我们已经谈到过请字,知道请字应属于土地交易中的租佃契约,即佃户主动上门,或者凭中向地主请立租佃田土的契约。但是请字也未必全是土地交易的契约文书, [9] 先看下举一份契约的内容:

这份契约文书,首先并不是关于土地交易方面的。从其内容来看,是光绪二十年(1894)二月李玥东等人与林姓人在思州府兴讼,“日累月久”,因此众等商议,请刘连三专门到思州城中负责调办此事,要钱要物,不得推诿。则此文书虽名为“请字”,乃是众等请托刘连三办理诉讼事务之意,从契约文书的性质上来说,则与上文之议字相差不大。

光绪二十年三月二十四日李玥东等立请字

(十)合息合同

合息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以平息诉讼的合同文书。兹举下面一份合息合同文书加以分析:

乾隆十六年十一月周瑞等立合息合同

这件事,大致上是由于“周瑞、周琯拆挖坟岩、卖明强葬”,李祖泌要行具控,乡约和地邻“念二姓俱属至戚,不忍终讼,入中劝息”。三方协商议定:“拆坟之事,系周瑞之父年老无知,偶尔惊犯,实不与其子相干。今令周瑞与李姓登山醮谢”,“至于周琯复葬,众等劝李姓念系业主,周姓自后再不得截脉进葬,有犯李姓禁步之内”。议定之后订立合息合同文书三份,其中两份交由双方执掌,另外“一纸赴公”,应是留作政府存照。

本章前举文书《□□□□年十月十六日周琳周玠周琯立收酒席画字》可与上面这份文书进行印证。《□□□□年十月十六日周琳周玠周琯立收酒席画字》中讲到周瓒等将屋场、阴地卖给李祖泌弟兄,只因弟弟周琳、周玠、周琯等三人“住居窎远,未经饮酒画字”,故而“请凭亲友向李处言讲,众处李处出银一两六钱以作琯弟兄三人酒席画字之资,其禁步、四至李处照依卖契管理、进葬,内有古墓二塚,周处不得借以进葬,李处亦不得侵犯。”虽然未有证据说明上面这份文书中讲到的“周瑞、周琯拆挖坟岩、卖明强葬”的是不是就是周瓒卖给李祖泌弟兄的那块阴地,但是说明了周琯等人在明知道有契约作为凭证的情况下仍然并不遵守契约,哪怕是“二姓俱属至戚”,仍然干出了“拆挖坟岩、卖明强葬”的事情。清代乡村社会的秩序,契约文书及其背后的所谓“契约型社会”的理念和原则固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要说这样一来,社会秩序就变得非常美好,成为一个没有纠纷的“无讼”社会,未免也过于夸张。至少民众在面临利益纠葛的时候,不管是理讲、鸣神还是鸣官,都未必能够提供完美地解决民间的纠纷的最有效的方式,往往最终决定性的还是权力和利益的博弈,以及民众对现实生存的考虑与权衡。 [12]


[1] 《□□□□年十月十六日周琳周玠周琯立收酒席画字》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李泽江—51。

[2] 《乾隆五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刘越千立禁止开沟引水垦田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3] 《光绪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刘玉琨立出虑后字》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1,刘德福—42。

[4] 《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初八日李元标等立保留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5] 《光绪□十四年六月十一周启升等立□塯字》为岑巩县陈昌荣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陈昌荣—14。

[6] 《嘉庆三年□□□□日姚胜才弟兄立戒约》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7] 《嘉庆十九年二月三十日罗应祥等立议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8] 《嘉庆十七年正月十六日杨明才等众庄人立议约》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9] 如清水江流域的契约文书中的“请字”,有的是鸣神解决纠纷的文书。试举一例“请字”为例,其文书内容抄录如下:立请字人姜东贤、东才弟兄等。为周有祖遗山场杉木地名冲讲,匆被启略越界强卖盗斫,以致我等溷争,央中理论,未获清局。今我二比情愿宰牧鸣神。我等实请到中人姜宗友、文光以併劝中姜懷义,言定明晨初六日,各带堂亲一体齐至冲讲木处,宰牧鸣神,毋许大声毒骂,更毋许伸手揪扭等情。此乃我二比心平意愿,并非中等强押。且宰牧之后,言定限於四十九日内,如神明鉴察,报应昭彰一家者,任将此木大共二十六棵输以未受报之家。复定各比堂亲之名、务要实名列案,如无,以输为定,決无异言,立此为据。代笔、凭族人:东卓。道光二十七年六月初五日立。外批:〇西冲讲。文书载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5—1950)》(第三编),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亚非语言研究所,2004年,契约编号:F——〇〇三三。契约题名为笔者根据内容拟定,收入本文时对其文字标点作了修改。

[10] 《光绪二十年三月二十四日李玥东等立请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1] 《乾隆十六年十一月周瑞等立合息合同》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李泽江—105。

[12] 参见刘亚男、吴才茂:《从契约文书看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伦理经济》,《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年第2期;吴才茂:《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民治”与“法治”——以契约文书为中心》,《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3年第2期;吴才茂:《理讲、鸣神与鸣官:明清时代黔东南地区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载常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2卷;武内房司:《鸣神と鸣官のめぃだ——清代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に见る苗族の习俗纷争处理》,载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三卷《研究篇》,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2003年版,第83—120页。

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