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登录

目录

借贷类契约文书
所属图书:《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 出版日期:2018-02-01文章字数:字

三、借贷类契约文书

(一)借字

借字属于借贷契约,是立契人向钱主或物主借贷钱、物的契约文书。如下举契约:

这份契约是目前发现最早的岑巩借贷契约。虽然文字内容相对简略,但是已经基本将借贷契约的要素写清。其中最重要的是借贷的利息,写明为“每月加二行息”,也就是说,利息是每个月2%。以本契借贷的钱数来算,即杨名山向刘闇斋借铜钱二千文,每个月要还利2%,每月利息总数为40文。

民国二年二月初八日陈德诗弟兄等立借钱字

值得注意的是,上一份借契中并没有讲到借贷的抵押物。而这份契约则确定了借贷抵押物为“祖手之业,地名上街路以边己面屋基”,并承诺“如有利息不周,任从钱主住坐、耕种、管理,借主人等不得异言”。

除了最为普遍的借钱之外,还有借菜籽的情况,如下面所举文书:

这份契约文书中,刘得刚向刘世榜借菜籽四老斗,七月初五借,九月就要本利相还。其利息每斗为五升,即40%的利息,四斗合计下来其利息就要两斗,相当于所借菜籽的一半了,其利息不可谓不高。

这是我们搜集到的另一份刘闇斋作为钱主的借贷契约,在这份契约中,姚秀云借贷的利息高达50%。同为借贷,为何刘闇斋借钱给杨名山,每月利息只是加二行息,而借谷给姚秀云,其利息竟会达到50%呢?我们可以看看下面所举文书:

这份契约的抄白,将咸丰年间刘经伍先后向刘万三三次借钱、物的文书抄在一起,方便了我们对此进行研究。从文书中我们可以发现,两份借钱的文书中,其利息一份是“周年加二行利”,一份是“每月加二五行息”。这与文书《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十日杨名山立借约字》中杨名山借字的利息相差不大,而咸丰二年借谷这份文书,其利息则为“每斗行利四升,本利一共七斗。”,其利息为40%,与文书《民国三十八年七月初五日刘得刚、刘得胜立借菜籽字》中刘得刚兄弟借菜籽时的利息一样,与道光二年姚秀云借谷的50%利息相差也不是很大。因而可以推断,借谷子、菜籽等急需的生活用品,其还贷的时间往往较短,利息偏高,而借钱在往往没有明确限定还贷时间的情况下,其利息率则比较偏低。这种借贷的乡例,从乾隆四十八年(1783)直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一百六十多年都没有什么变化。

另外,还有借砱止,即石磨的情况,如下举文书:

瞿文声向刘世科弟兄借砱止,其利息是每月白米一斗四升,并承诺如有损伤,则加倍赔偿。与之前的借贷文书相比,这份文书显示了借贷活动中其利息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进行支付的情况。下面这份文书就是用谷物来支付借钱的利息,表明这种情况并非偶然,而应该是相对比较普遍的行为:

钱会或者谷会是乡村中的一种互助性的民间经济组织。岑巩契约文书的借贷契约中也发现了谷会的存在,如下举文书:

这份契约是郑大林向表侄刘世祥借谷子四斗,用先年谷会的股份作抵。

这份契约则是刘世祥等人向刘玉堂父子借其名下的会谷六石,以郑大林的谷会股份作抵,结合上一份契约,那么可以判断的是,刘世祥等人在民国二年(1913)十月份的时候,手中至少已经拥有了可以支配的郑大林的谷会股份,反过来可以推断的是,民国三年(1914)时期郑大林已经不是第一次用谷会的股份进行借贷活动了。

除了钱会、谷会之外,还有以家族清明祭祖活动组织起来的清明会。请看下举文书:

契约中说到夏道崇和夏道煜向刘越千等掌握的清明会借了银子七两九钱,限于明年清明还清。从中可以看出,清明会这个组织除了筹措家族祭祖活动的经费之外,还利用这些经费经营放贷的生意。

(二)拨字

拨字文书目前搜集到两份。试举其内容进行分析:

光绪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岳祖培立拨字

从内容上来看,该份文契讲的是岳祖培借刘恩元、刘中元名下市用钱十二千文,然后两天后(二十八日)归还,以猪牛马作为抵押。

这份契约讲的是张君凤向刘连三借钱六千文,限九天之内还清,以耕牛作抵押。

结合上述两份契约来看,拨字不管从形式到内容,与借字文书都很相似,唯一的差别在于,拨字往往借钱的期限不长(上述两份文书,文书的借贷时间是两天,另一份文书的借贷时间是九天),应属于在极短的期限内需要一笔钱而进行的借贷,作抵的质押物多为猪、牛、马等大牲畜。另外,拨字虽然有抵押物(质押),但是却没有利息。

(三)欠字

欠字应该就是欠条,只不过是以文书的形式将欠条标准化了。我们先看下面一份契约:

这份契约的内容是刘玉福欠刘酉山弟兄所借的陆敬亭名下六千文钱,允诺三月初八日,即订约之后十七天归还。

刘玉寿收赎原来当给龙政华的土地,但是未能完全交清钱款,还欠下一千六百文,故而书立欠字,答应明年三月内相还。

伍大仕央求弟弟伍大泽得典刘致森山土一块,答应每年干任差钱三千二百文(这里数字对应不上,可能存在误写的情况),但是只交了一千,剩下二千,答应在出卖此业之后还清。

同治三年三月十二日伍大仕立欠字

从以上三份欠字文书来看,立约人都需要在文书中允诺还清欠债的期限,但是都没有出现抵押物,这是与借字不同的地方。大致上来讲,借字是借钱物的时候立下的契约,而欠字则可能是还了部分欠账之后,或者是债主在追讨债务的时候订立的文书。

(四)还帐字

还帐字是订立限期还清欠账的契约文书。目前搜集到的只有一份,其内容如下:

民国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刘世科弟兄立永任还帐字

在这份契约中,刘世科弟兄先年向刘绍全、刘绍金借钞洋一百元,本利合计为洋一万元、谷二石, [17] 限期在民国三十三年(1944)十月二十日前还清。

(五)限字

限字也是为确立归还欠账而订立的契约文书。目前搜集到的也只有一份。

嘉庆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张士珍立限字

张士珍偷卖刘焕斋的课谷,被查出来之后无钱相还。只好答应在秋收应课之前还清欠款“九二元银八两五钱整”,以及利息“谷一石”,并且如无钱交课税,则要“照市价应谷存刘姓仓内,俟□月得银交楚,其谷仍复应出”。

借字、拨字、欠字、还帐字和限字,都属于借贷契约的性质,借字和拨字大致上是一类,而还帐字、限字,其格式和内容则与欠字颇为相似。这五类契约文书从其语气和内容上来判断,则借字、拨字可能是在借贷的同时书写的契约,而欠字、还帐字和限字,则更像是债权人在追讨欠帐时由债务人书写的还帐保证书。


[1] 《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十日杨名山立借约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2] 《民国二年二月初八日陈德诗弟兄等立借钱字》为岑巩县陈忠维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陈忠维—3。

[3] 《民国三十八年七月初五日刘得刚、刘得胜立借菜籽字》为岑巩县刘德州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1,刘德州—15。

[4] 《道光二年四月十五日姚秀云立借谷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5] 《刘经伍立借字一连三契抄白》为岑巩县刘德涛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1,刘德涛—9。

[6] 《民国三十二年十月初五日瞿文声立借砱止字》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刘德福—178。

[7] 《民国三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程老芳立借钞洋字》为岑巩县刘德州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1,刘德州—11。

[8] 《民国三年五月初二日郑大林立借谷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9] 《民国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刘世祥等立借会谷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0] 《嘉庆二十一年六月初二日夏道崇等立借银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1] 《光绪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岳祖培立拨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2] 《光绪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张君凤立拨钱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3] 《光绪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刘玉福立欠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4]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刘玉寿立欠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5] 《同治三年三月十二日伍大仕立欠字》为岑巩县刘德涛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刘德涛—10。

[16] 《民国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刘世科弟兄立永任还帐字》为岑巩县刘德州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1,刘德州—7。

[17] 这份契约的本利合计与本金之间的差别达到百倍以上,其利息的膨胀非常惊人,从常识来推断不大可能,笔者估计也许是笔误,但并无证据,特此说明。

[18] 《嘉庆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张士珍立限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