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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赋税文书
所属图书:《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 出版日期:2018-02-01文章字数:字

二、官方赋税文书

确定土地权属之后,就要向政府交纳赋税。岑巩契约文书中有相当数量的土地赋税文书。其中主要的是纳税凭单和买契纳税凭证。

(一)纳税凭单

纳税凭单是土地业主每年向政府交纳各种土地税收的凭单。下举两例为证:

民国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刘聪纳税凭单

(二)土地交易纳税凭证

土地交易的纳税凭证包括买契纳税凭证、卖契纳税收据和典契纳税凭证。

买契纳税凭证是买主缴纳的土地交易税收的纳税凭证。以下列系列契约为例:

民国三十年五月二十日黄贵恩买契纳税凭证

根据上举三联契约可知,买契纳税凭证与官印买契属于一联两契,是在土地权属变动后,由政府颁发给业主缴纳土地交易税金的凭证。

卖契纳税收据,从字面上来说应是向卖主征收的契税,但是从文书的内容上来看,也是由买受人来缴纳。

民国三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刘世富卖契税收据

笔者还搜集到一份典契纳税凭证,其内容如下:

民国二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李其芬典契纳税凭证

为什么在卖契纳税收据和典契纳税凭证中,政府收税的对象是承买人和承典人呢?从土地交易的情况来看,买主和典主虽然都付出了价银,但是都可以在承买和承典之后比较长久地获得土地的收益,同时从管业的角度出发,政府认可的是土地权属变动之后现在的权属所有者,以便编造黄册、鱼鳞图册等土地赋役制度的基础资料,因而统一向土地权属现在的拥有者征税,既是为了土地赋税管理的方便,也体现了中国传统中向“有恒产者”征税的习惯。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典契和当契中,往往都要写“每年干帮差钱文”的字样,这其实就是出典人每年付给承典人用来缴纳的土地税款。

(三)丁粮纳粮凭证

丁粮纳税是民众拥有土地所有权后必须向国家尽的义务。历代王朝和国家也非常重视赋税的征收和管理,下列丁粮纳税收据即是政府的官印收据。

纳税收条就是缴纳丁粮税收的凭证。先看下列两份丁粮纳税收条:

光绪六年八月初二日刘廷绅纳税收条

从这份纳税收条可以看到,刘廷绅完纳光绪十八年份(1892)的丁粮的时间不是在当年,而是在光绪十九年(1893)的二月十七日。

这两份丁粮纳税收条都是由县衙书手写的纳税凭据。由此可见,政府征收丁粮给出收据,既有官印契纸,也有书手或书吏手写的收据。两者应该都曾混合着使用。

以上是清代的丁粮纳税凭证,进入民国之后,政府印制了更多格式和类型的丁粮纳税凭证,先看下举一份官文书: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日代光耀丁粮纳税凭单

这份官文书是民国二十六年(1937)颁发的丁粮纳税凭单,但在民国二十八年(1939)的时候,政府又颁发了征收田赋收据,如:

为了保证丁粮能够如期征收,民国政府还印制了购粮通知单发给各粮户,试举一例:

民国三十一年刘世榜购粮通知单

这份购粮通知单规定了粮户所应缴纳的粮税数额,并折算成钱的数目,以便粮户缴纳。

如果有粮户迟滞缴纳税金并超过规定期限,就需要缴纳罚金。下面即两份缴纳罚款的收据: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刘世富契税罚缓收据

两份罚款收据在格式上有一些区别。

(四)其他杂税

除了丁粮纳税凭证之外,政府还颁行了加契税费凭单。这应该是一种教育附加费的征收。下举一份民国二十一年(1932)的加契税费凭单:

笔者还发现了一份土地执照的工料费收据,兹抄录文书内容如下:

民国三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代大枝土地执照工料费收据

代大枝在民国三十一年(1942)三月十四日从岑巩县土地营业执照事务所领取了两份土地执照,按照规定,每份土地执照的工料费是一角,所以他缴纳了两角钱。


[1] 《民国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刘聪纳税凭单》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1,刘德福—71。

[2] 《民国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刘聪纳税凭单》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1,刘德福—144。

[3] 《民国二十九年元月十九日黄金培立卖山场、土块、树木契》为岑巩县黄俊群家藏文书。

[4] 《民国二十九年二月十九日黄贵恩买契》为岑巩县黄俊群家藏文书。

[5] 《民国三十年五月二十日黄贵恩买契纳税凭证》为岑巩县黄俊群家藏文书。

[6] 《民国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刘世榜卖契税收据》为岑巩县刘德州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1,刘德州—9。

[7] 《民国三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刘世富卖契税收据》为岑巩县刘德涛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1,刘德涛—33。

[8] 《民国二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李其芬典契纳税凭证》为岑巩县黄俊群家藏文书。

[9] 《同治十四年十月十七日陈伉丁粮纳税收条》为岑巩县陈昌荣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陈昌荣—7。

[10] 《光绪六年八月初二日刘廷绅纳税收条》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1] 《光绪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刘廷绅丁粮纳税收条》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2]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日代光耀丁粮纳税凭单》为岑巩县瞿开树家藏文书。

[13] 《民国二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赵国元征收田赋收据》为岑巩县赵兴明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赵兴明—12。

[14] 《民国三十一年刘世榜购粮通知单》为岑巩县刘德州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1,刘德州—4。

[15] 《民国二十年九月二十日李元发罚金收据》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李泽江—115。

[16]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刘世富契税罚缓收据》为岑巩县刘德涛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1,刘德涛—38。

[17] 《民国二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刘世鼎加契税费凭单》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李泽江—13。

[18] 《民国三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代大枝土地执照工料费收据》为岑巩县瞿开树家藏文书。

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