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登录

目录

租佃类契约文书
所属图书:《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 出版日期:2018-02-01文章字数:字

三、租佃类契约文书

(一)认字、认帖字、承认字

认字、认帖字和承认字,是订立租种土地的契约文书类型,因而属于租佃契约。试先举一契加以说明:

从这份文书的内容来看,杨胜才弟兄向刘恩荣叔侄租佃的土地,就是他们原来典出给刘恩荣叔侄的土地。刘恩荣叔侄因为享有收益权,所以“刘姓上土分租”。结合典契和认字,可以判断,杨胜才弟兄先是将桶口冲土典给刘恩荣叔侄,然后再从刘恩荣叔侄那里将土地以“认”的方式拿过来耕种,这种杨胜才弟兄还保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卖出收益权的方式,或者说,将土地出典之后再“认”回来耕种的方式,体现了乡村社会在土地权属和使用问题上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再举一契进一步加以说明:

在这份契约中,张廷煌同样租种了原典出给刘焕斋的田土,契约中还写清了租佃的价格是租谷“田土共伍[五]石”。与上一契“土系自己耕种,年中自愿不向刘姓收讨”基本一致的是,田土因为是自己耕种,所以出典土地而本应该向承典人刘焕斋收讨的差役钱“帮差银”就不收取了。

租佃的当然不仅仅是田土,还有基薗、山场等标的。下面这份文书即是如此:

道光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杨通元立认帖字

这份文书就是租佃田土、基薗、山场股份,包括土地上的茶油树、桐树和柴山在内,因而在订立契约的时候,对租佃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这一份契约与上一份契约结合起来,说明了一个情况,即上一契约中的地主,在这里变成了佃户。需要说明的是,这并非表示刘酉山在此期间因为破产之类导致从地主变成了佃户。从岑巩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出,同一个人既有将土地出典给他人,或者租佃别人的土地进行耕种的情况,同时也在买进土地。因此,因为某人租种别人的土地,就认为该人是因为不占有土地资源而沦为佃户的看法是不符合岑巩地区的实际情况的。

另有一份承认字,则较为奇特:

陈祥昌租种叔公陈德裕名下的“大土一块,并上街屋场在内”,但是租佃的价格双方议定的是“每年任纸一捆,清明之日亲交不误”,以生活用品作为田土出租的收益,这是土地契约中比较少见的现象。

(二)请帖字

岑巩契约文书中还有一类请帖字 [6] ,从其文书内容来看,其性质应该与认字相同。我们先来看一份典田契:

再看第二年九月陈元达订立的一份请帖字:

依两份契约中所描述的情况来看,显然指的是同一地方之田。很有可能是陈元达在道光十四年(1834)十一月二十四日将自己面分祖业中陈家坡小垅田九坵典给姚胜儒弟兄名下,次年(1835)九月初四日又以请帖字的方式将其中之一坵田请转来自己耕种,故后一契中写到“请到姚胜儒弟兄名下所典之田”,可以理解为“请到陈元达自己出典给姚胜儒弟兄名下的田”。其性质与前述的认字契约文书并无不同,因而请帖字在这里实质上就等于认帖字。 [9]


[1] 《杨胜才弟兄立认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2] 《嘉庆十九年闰二月初十日张廷煌立认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3] 《道光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杨通元立认帖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4] 《同治四年十月初十日刘酉山立任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5] 《民国二十三年□月二十八日陈祥昌立承认土块屋场字》为陈忠维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陈忠维—8。

[6] 按,“帖”字在这里应该指的是文牒或帖。唐宋时期,官府颁给民户赏赐或开荒的土地文牒或帖,作为土地私有权的法律凭证,这类文牒或帖在元明清三代仍叫作“帖”或“田帖”。此处的“请帖”与“认帖”等中的“帖”字,均应是这个意义。参见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13页。

[7]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陈元达立典田契抄白》为岑巩县陈昌荣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陈昌荣—4。

[8] 《道光十五年九月初四日陈元达立请帖字抄白》为岑巩县陈昌荣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陈昌荣—4。

[9] 同样名为请字的还有另一份文书,是家族订立共同出钱请人去县城处理诉讼的议约合同。其性质则与这一份文书完全不一样。详情请参见本书第五章。

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