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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契
所属图书:《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 出版日期:2018-02-01文章字数:字

一、单契

单契,主要是指订立契约时书写的是一份契约的文书形式。单契的种类很多,现以其中最具普遍性的田土买卖契约的书写格式为主,结合其他类型的契约文书加以补充进行说明。

文书题名句,是在文书一开始出现的第一句话,主要讲述文书类型和立契人的部分。由于这部分是文书的开头,往往具有原契约文书题名的作用,为了跟后来契约文书整理过程中整理者拟定的文书题名相区别,我们姑且称之为“文书题名句”。文书题名句包括立契类型、交易物和立契人三个部分。

(一)立契类型

立契类型,指的是在文书的题名句即出现的,具有能够判明其契约类型和作用的关键性词语。一般以“立契”“立××字”“立合同”等格式进行书写。如:“立卖田土契”“立卖田土山场竹木荒熟契”“立出典田契”“立当土契”“立推契”“立退约字”等。这里主要包括的两个部分中有一个点明契约文书性质的关键词,如“卖”“出典”“当”“推”“退”等,就是立契的类型。它表明了契约文书的性质,如标明为“出典”的就不是“卖”,“退”与“加”也不同,某个意义上来说,整篇契约文书最重要的就是这个能辨别契约文书类型的关键词。

(二)立契人

立契人即订立契约的人。一般来说,契约的性质和类型,正是以立契人的角度来确定的。因而,立契人在契约文书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从立契人的性别上来加以区分,可以分为男性立契、女性立契和男女共同立契的情况,如“光绪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刘玉坤立加契”“天运丙寅年黄杨氏立永卖阴地字”“民国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杨唐氏男杨政林立退土字”等。

从立契人的数量上来分类,可以分为一人立契、两人立契、三人及三人以上立契等情况。如前述刘玉坤和黄杨氏即是一人单独立契,也有的在单独立契人之前写出亲属称谓,从而标明了契约交易双方的关系,如:“道光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胞弟元聘立典田契抄白”。两人立契的情况也比较普遍,而在立契人部分,多半写清了两名立契人之间的关系。如前述“杨唐氏男杨政林”就是杨唐氏和她的儿子杨政林一起所立的契约,还有“咸丰十一年十二月初十日杨通银杨通元立转典契”,是杨通银、杨通元两兄弟共同立下的转典契约。三个以及三个以上立契人的类型,在数量上也不在少数,这样的契约文书题名如“乾隆四十六年二月十六日陈帝训世平永若维新克让同侄元明元圣元方元会等立卖阴地契抄白”,即是陈帝训、陈世平、陈永若、陈维新、陈克让等人,连同侄子辈的陈元明、陈元圣、陈元方、陈元会,一共九人共同书立的卖阴地契约。

(三)立契原因

立契原因即是交易标的物的原因。这指的是立契人为什么会交易自己的产业出去。岑巩契约文书中,尽管大部分契约文书未写明立契原因,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数量的契约文书注明了立契的原因。归纳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没钱用度,只好出卖或典当自己的产业,或者向别人借钱并以自己产业作抵。如《天运丙寅年黄杨氏立永卖阴地字》 [1] 上面即写其立契原因是“因家下无钱用度”,所以出卖阴地。《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陈元达立转典田契》 [2] 中陈元达转典田地的理由是“日食难度,无从得处”。《民国三年五月初二日郑大林立借谷字》 [3] 中郑大林借谷子的原因是“家下缺少度用”。这也是最常见到的立契原因。

另一种情况是天灾或荒年,导致日子难过,不得不出卖产业甚至儿女。如《民国十五年正月初四日曾庆洪弟兄立卖田土荒山木枝文契》 [4] 中写到出卖产业的原因是“年岁饥馑,日食难度”,《民国十四年阴历二月初九日郭敖氏立当田文契》 [5] 写的出当理由也是“因年岁饥馑,日食难度”。

还有一种情况是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临时或之后的生活困难。如《乾隆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李廷侯等立退基址田土山场文契》 [6] 中李廷侯等人立退字是因为父亲病故,“无力安厝”,所以将父亲名下马公坪产业一股退与族兄李惟岳弟兄名下。《民国二年阴历七月初八日陈端阳立卖座屋字》 [7] 中陈端阳卖自己的住房是因为“娶妻在远,缺少盘费,无处设办”。还有《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十六日陈李氏母子立换当田契》 [8] 立契原因是“因夫陈大秀亡故,无钱用度”。

还有一些不常见到的立契理由,如:《民国三十八年七月初五日刘得刚、刘得胜立菜籽字》 [9] 是刘得刚兄弟向刘德榜借菜籽四老斗。《嘉庆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张士珍立限字》 [10] 中张士珍立限字的原因是“私卖刘焕斋课谷,继经查出,无银相还,以至欠下九二元银八两五钱整。其银本年干认利谷一石,限至秋收应课之日还清”。《民国二十三年正月廿九日李其芬立出退约字》 [11] 中李其芬得买黄贵清产业,因是黄贵清错卖了黄金培产业,因此将产业退给其弟黄贵恩。《嘉庆三年□□□□日姚胜才弟兄立戒约》 [12] 这份文书的立契原因是“偷盗地主刘恩荣二爷、刘效修四爷之柴”,被拿获后经求情,“自愿出具戒约”,当然这个也是订立“戒约字”的原因。

(四)物权来源

物权来源指的是进行交易的标的物权属的来源。岑巩契约文书中目前发现的主要来源有祖遗之业、祖手得买(典)、父手得买(典)、本人得买、本人得典等几种情况,下面以李泽江家藏文书中标明物权来源的65份契约文书进行统计,列表如下:

李泽江家藏文书中物权来源统计表

(注: 序号物权来源契约份数(单位:件)1继承遗产282祖手得买(典)123父手得买(典)44本人得买145本人得典7总计65资料来源:本表数据根据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统计而成。)

从上表数据来看,立契人本人得买和得典的共21份,占所有标明物权来源的契约文书总数的32.3%,祖手和父手得买(典)的16份,占总数的24.6%,其他标明为祖遗之业或者承继而来的28份,占总数的43.1%。

尽管本表的数据不尽可靠,因为记载物权来源并不是契约文书书写者遵循的铁律,未写其交易物权来源的契约文书很多,也未必没有相同的效果;而且任意选择某一户所藏的契约文书来进行统计,也未必符合社会统计原理,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这个数据分析中看出继承祖产是物权的主要来源,如果包括继承祖父和父亲的产业在内,其所占的比例可以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虽然有时候在某代人时,其家业可能会突然勃兴,但是仍然不能排除其继承遗产所奠定的基础,毕竟完全白手起家“遂成大户”的情况并不多见。

(五)标的物及其界定方式

标的物是进行物权交易的对象。在岑巩契约文书中,这个对象主要是田、土、山场、杉木、屋宇、地基、阴地、钱、谷子、菜籽等,甚至还有人口。 [13]

标的物主要涉及田土、山场、屋宇、阴地等。与徽州文书等其他内地契约文书不同的是,岑巩契约文书对土地界定的四至描述顺序是“上下左右”。这与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契约文书对田土四至的表述基本一致。 [14] 大概来说,由于贵州多山,地势起伏较大,方向性不是那么明晰,田土并不像平原地区那样平坦,往往呈现出层层梯田状,分上下左右容易,辨别东西南北方向难。因而,民间在日常习惯和订立契约的时候,往往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东西南北”标准格式来进行,而采用更为方便的“上下左右”地理方位来描述田土四至。

天柱县石洞镇高坪村《登鳌清查鱼鳞册》

(六)交易程序

交易程序指的是进行物权交易中的交易原则。在契约文书中,这一交易程序主要体现为物权交易的优先权问题。傅衣凌认为中国乡村的土地除了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之外,还有乡族所有权,因此在土地交易中存在着“乡族优先权”。这种乡族优先权,在岑巩地区也是存在的,一是表现为在出卖田土前,必须先问过族人和地邻,在族人和地邻无人承买之后方可与外人交易。其在契约文书中的表现往往是书写有“先问亲族,无人承买,凭中出卖与陈金坤叔侄名下为业” [15] ,或者“自愿请凭中证上门,先侭族人,无有承买,请中出卖与黄恩祥名下承买收转为业” [16] 等文字。二是在出卖土地的时候,往往要请亲族作为中人,见证土地交易的进行,如:

这份文书讲的是原来杨姓亲族杨国桢将产业卖给刘玉伦父子,估计现在杨姓族人觉得当时卖价太少,因此,杨国明叔侄等“请凭族亲言定加补刘玉伦父子名下青红价钱二十一千文整”,“至加之后,杨姓亲屋无得议论生枝,不得再行加补,此系二比情愿,并无压迫勒写等情”。我们看到,土地虽然已被出卖,但是杨姓亲族仍然能够进行干涉。从契约文书所表现的来看,虽然土地买卖已经基本上体现出土地所有权的私人性质中的排他性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亲族对土地仍然享有一定的处分权。 [18]

这份文书是刘有仪将田土一股卖给侄儿刘熜,因为是卖给本族人,所以中人找的都是刘姓族人,并且里面还有一个是立契人刘有仪的胞兄,一个是他的胞侄。为了对应文书中“凡我子孙概不得异言”,文书结尾时还将两个儿子刘炫、刘耀也喊来画押同立。

(七)收契人

收契人是订立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这是相对于立契人而言的。收契人在岑巩契约文书里的名称,往往因契约文书类型不同而不同,如在买卖契约中有时候称为买主;在典当契约和借贷契约中,作为出典当价钱的一方,又往往被称为钱主;在租佃契约中,收契人也有称为地主、业主、钱主的情况。以上种种称呼,远不能囊括复杂的经济生活的全部,岑巩地区的民众对此有针对性地提供了一些灵活处理的方法,如《道光十五年五月初五日杨胜模立借字》:

杨胜模向刘酉山借钱,由于是杨姓与刘姓之间的经济交易,所以契约文书很巧妙地用“刘姓”来代指收契人。如果是同姓之间的经济交易,尤其是同族之间,则使用其亲戚的称谓来分别契约双方,这样就基本上避免了复杂的经济交易活动中对双方称呼的麻烦。

(八)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指的是物权交易的价格。岑巩契约文书中的交易价格首先取决于交易物本身价值的高低,从最高的白银一百多两到只有几百文铜钱的都有。由于岑巩契约文书横跨清代至新中国成立之后,其使用的货币也相对比较复杂,既有库平银、纹银、铜钱、大洋等金属货币,也有钞洋、法币等纸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价格的确定一般都是“三面议定”,即由交易双方和中人一起商议确定。在无中人的契约类型中,价格则由交易双方共同确定,但是有时候有中人在场,交易价格也有由交易双方商定的情况。

(九)交易手续

交易手续是物权交易的后续表现,也是物权交易完成的表现。契约文书中主要是卖契才涉及交易的手续,因为买卖田地,按照规定要进行除户手续,需要将田土从原主人手中推收过割到买主手中,因而在契约文书中往往需要注明卖主的田土要从谁名下的柱内拨出。如《民国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陈富佑等立卖田文契字》中写道:“其田载粮二亩八分,由陈鉴柱内拨出充当” [21] ,即陈富佑等将田地卖给陈金坤叔侄,其田产在鱼鳞图册上本应是在陈鉴柱内旧管,现在则需要从陈鉴柱内拨出,划归陈金坤叔侄名下。又如《民国二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李秉桂等立出甘心永卖水田堰沟水石山场阴阳文契》中,其交易手续写的是:“其田过粮一升半,在李万笔柱内拨出,另入赵姓柱内完纳” [22] ,则李秉桂等出卖的水田应是在李万笔柱内,卖契订立之后,还需要履行过户手续,将李万笔柱内这份田产划归到赵姓名下。

但是在卖田之外,出卖其他产业的,往往就没有除户、拨册等手续了,如下举文书:

这是一份出卖山场土块的契约文书,文书中提到出卖的山土“载毛粮一分五厘”,但是没有提到从谁柱内拨出的问题,这是因为明清时期的鱼鳞图册的四柱式,只记载田,其他的山场、土块、阴地、基薗等土地并不记载在内,因而也就不存在从谁柱内拨出的问题。

(十)买主的权利和卖主的责任

交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是契约中最关键的内容之一,土地交易之后土地权属就要发生转移,如果不在契约文书中将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写清楚,会为以后的纠纷埋下祸根,因而订立契约的时候往往必须将这一内容写入契约文书中,如《民国二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李秉桂等立出甘心永卖水田堰沟水石山场阴阳文契》中关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与责任部分写道:“自卖之后,任从赵姓子孙永远管理,若有以外姓田支树,任从赵姓挖耕坎发,李姓族内人等子孙不得言讲、加补等情,若有出业不青[清],卖主出头理直,不与买主相干。” [24] 一般来讲,契约文书中主要书写的是买方能够享有的权利,以及卖方应尽的责任。如上述契约文书中所写,“任从赵姓子孙永远管理,若有以外姓田支树,任从赵姓挖耕坎发,李姓族内人等子孙不得言讲、加补等情”,就是买方享有的权利;“若有出业不青[清],卖主出头理直,不与买主相干”,就是卖方须尽的责任。

(十一)外批

外批是契约正文之外的补充、说明。其补充和说明的内容,可以是关于契约文书内容本身的,如《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陈元达立转典田契》的外批说道:“内添青字一个,立老契一纸” [25] ,即说明契约在原书写的内容中添加了一个“青”字,另外还补充说明本契之外还有老契一纸,应该是陈元达先年从陈元聘那里得典田的契纸。如《咸丰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刘鼎元立掉约》 [26] 的外批为:“其有姚姓价钱四千八百文,归致爱叔收赎”,刘鼎元将基薗一股与胞叔刘致爱调换,外批补充说明出典基薗的姚姓如果回赎,则典价由刘致爱收取,这也是补充的与掉约相关的内容。

也可以是契约之后续的关联,在订立本契之后添加上去的,如《咸丰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刘酉山立典契》的外批是:“此契光绪十年赎清无用” [27] ,该契是咸丰十一年(1861)刘酉山立的典契,在光绪十年刘姓将之赎回,并在这份契约上注明已经赎回,所以典契已经不能再作为交易凭证了。

也有补充契约中没有写到的相关内容,如《光绪十四年正月初四日刘玉琨立当田土文契》的外批是:“大田之水仍照老沟” [28] ,刘玉琨将“涧山大湾大田”一坵典给族祖刘致彬,外批补充的内容就是关于这坵大田的供水的说明。

也有补充说明契约本身的情况,如《光绪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刘贵元立退约字抄白》的外批注明“抄白一字不差” [29] ,即是说明这份抄白与原契的关系,两者在文字上没有任何差别。

有的外批则是书写一些吉祥、祝福的话,如《嘉庆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高自迩等立典契》 [30] —开首的外批就是“五谷丰登”。有些外批则写的是“永远发达”之类的。

有的外批则很长,涉及也很广泛。如《嘉庆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高自迩等立典契》在文书正文之后的外批是:“此契因高自迩三舅公手战难于书写,面命外甥孙代之。内有古人墓三祖周为荒□。收差不用帖计洪平称。上刘恩荣、刘焕斋豆课一斗。其有高姓老契赎清,加契原契三纸赎清,合立子契三千七百三十[文]□□朝□□化。”这则外批总计96字,里面既有说明代笔、回赎、价格的情况,也有所典土地的课税、差银等内容,可以说将这份典契相关的事情交代得非常清楚。

(十二)中人

中人是指订立契约文书时的证人,包括见证人、中人、代笔等,是契约中的第三方。在岑巩契约文书中,中人一般称为“凭中”但是在不少情况下,因为中人身份的特色,也有写着“凭亲识”“凭地邻”“凭族亲”“凭约”等情况。李祝环认为:“中国古代民事活动中,记录缔约双方合意的有关权利与义务的书面约定均有第三方参与,这构成了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独特现象——中人现象。” [31] 尽管不是所有的契约文书的订立都有中人的参与,而且还有“不在场”的中人。 [32] 这使得中人在契约文书书写中的表现变得越加复杂,但是其作用仍然没有脱离“中人在清代契约中发挥着介绍、见证、保证和调处的功能”。 [33] 这一点,在岑巩契约文书中也有着明显的体现。

中人中有些属于介绍人的角色,即充当契约交易中介说合人。如:

这份文书中,郭敖氏请凭中人上门将田一坵出当给陈金坤,这里的中人——沈开泰等人,不仅仅是契约文书的中人,而且也充当了郭敖氏和陈金坤之间交易的中介说合人。

说合并不是中人在经济交易过程中能够发挥的唯一作用,“寻觅适当的交易伙伴、参与议定价格、监督和证明契、价的两相交付以及在不动产交易中临场踏清界址等” [35] 都属于他们的功能范围,这说明,中人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以此形成一种“立契有凭”的社会文化现象,“‘中人制度’的建立包含了一种极其深刻的文化意蕴,它是这个社会的有机文化逻辑的显现” [36]

另外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中人,就是契约文书中的“代笔”。代笔是代替立契人书写契约文书的人。因为旧时教育本身的稀缺性和文化普及的难度,并不是所有的乡村民众都能够识字、写字,所以在订立契约文书时,书写就成为一个问题。当然,明清乃至民国时期一般的民间订立的契约文书,由于《万宝全书》《五车拔锦》之类书在民间的广泛流传,其书写也并不像是诉讼状或公文之类的文书,需要专业性比较强的知识,以及较高水平的书写能力,所以略懂文化的普通人也能够进行这样的契约文书的书写。因此,代笔者往往都是立契人的亲戚或熟人。这也就不难理解岑巩契约文书中有不少文书不但书写的笔法拙劣,而且错字连篇,语法句式不通的情况比比皆是。

(十三)立契时间

立契时间是指订立契约的时间。

时间的书写,大体上来说,清代的契约文书是按照在位皇帝的年号来书写的,如“乾隆四十六年”“嘉庆十一年”“光绪二十三年”等,民国时期的契约文书则由“民国”或“中华民国”加年份来表现,如“民国七年”等。有时候在皇帝或民国年号之后还补充了干支纪年,如“光绪二十年乙酉岁”,或者直接书写“民国庚辰年”等。

还有一种民间的纪年方法,即是以“天运+干支”的纪年方法 [37] ,如“天运癸丑年”。这种纪年方法弊端不小,因为干支纪年是六十年一轮,故而“天运+干支”这样的纪年法不易快速换算为公元纪年,这给研究者带来了很大麻烦。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文书来考证文书” [38] ,即从契约文书中与其相关联的内容来判断其具体的年份,如《天运丙寅年六月十九日黄杨氏立永卖阴地字》中,黄杨氏出卖阴地的买主是刘玉伦,而刘玉伦在契约文书中出现并比较活跃的时间是民国七年(1918)至民国十七年(1928)这十年左右 [39] ,由此可以判断这里的“天运丙寅年”应是民国十五年,即1926年。


[1] 《天运丙寅年黄杨氏立永卖阴地字》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1,刘德福—3。

[2] 《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陈元达立转典田契》为岑巩县陈昌荣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陈昌荣—04。

[3] 《民国三年五月初二日郑大林立借谷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4] 《民国十五年正月初四日曾庆洪弟兄立卖田土荒山木枝文契》是岑巩县陈忠维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陈忠维—7。

[5] 《民国十四年阴历二月初九日郭敖氏立当田文契》为岑巩县陈忠维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陈忠维—4。

[6] 《乾隆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李廷侯等立退基址田土山场文契》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1,李泽江—101。

[7] 《民国二年阴历七月初八日陈端阳立卖座屋字》为岑巩县陈忠维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陈忠维—2。

[8] 《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十六日陈李氏母子立换当田契》为岑巩县陈昌荣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陈昌荣—8。

[9] 《民国三十八年七月初五日刘得刚、刘得胜立菜籽字》为岑巩县刘德州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州—15。

[10] 《嘉庆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张士珍立限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1] 《民国二十三年正月廿九日李其芬立出退约字》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1,李泽江—4。

[12] 《嘉庆三年□□□□日姚胜才弟兄立戒约》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3] 关于各类契约文书中标的物的具体分析,可参见本书第二、三章。

[14] 在天柱石洞镇高坪村发现的《登鳌清查鱼鳞册》上面登载田土四至的顺序是“东西南北”,这应该是因为作为“清查鱼鳞册”,其格式要跟国家的标准保持一致。该资料由同事吴才茂、龙泽江慷慨惠赠,在此谨表谢忱。

[15] 《民国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陈富佑等立卖田文契字》为岑巩县陈忠维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陈忠维—5。

[16] 《民国七年正月初九日杨胜铭立卖山场土块契字》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李泽江—50。

[17] 《民国十七年阴历二月二十四日杨国明叔侄立断卖加补字》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福—153。

[18] 关于土地所有权属结构的研究,可参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95页。

[19] 《嘉庆二十三年二月初□日刘有仪立卖契》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1,刘德福—10。

[20] 《道光十五年五月初五日杨胜模立借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21] 《民国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陈富佑等立卖田文契字》为岑巩县陈忠维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陈忠维—5。

[22] 《民国二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李秉桂等立出甘心永卖水田堰沟水石山场阴阳文契》为岑巩县赵兴明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赵兴明—20。

[23] 《民国七年正月初九日杨胜铭立卖山场土块契字》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李泽江—50。

[24] 《民国二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李秉桂等立出甘心永卖水田堰沟水石山场阴阳文契》为岑巩县赵兴明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赵兴明—20。

[25] 《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陈元达立转典田契》为岑巩县陈昌荣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陈昌荣—4。

[26] 《咸丰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刘鼎元立掉约》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27] 《咸丰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刘酉山立典契》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28] 《光绪十四年正月初四日刘玉琨立当田土文契》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1,刘德福—34。

[29] 《光绪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刘贵元立退约字抄白》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30] 《嘉庆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高自迩等立典契》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1,李泽江—95。

[31] 参见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32] 瞿见认为,文斗的中人中存在着“契约在场的中人”和“契约缺场的中人”两种。在中人发挥的功能方面,他分析了牙中、见中、保中、理中、劝中等不同类型的中人,并认为从时间上来分,可以将中人负担的主要功能分为“立契前出现(说合)、立契时出现(见证)还是立契后出现(调处)”。参见瞿见:《清代文斗寨中人制度》,《民间法》,第十二卷,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

[33] 李桃、陈胜强:《中人在清代私契中功能之基因分析》,《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34] 《民国十四年阴历二月初九日郭敖氏立当田文契》为岑巩县陈忠维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陈忠维—4。

[35]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21,125页。

[36]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21,125页。

[37] 关于“天运+干支”纪年方法,徐钰认为“天运”纪年应是从“太岁纪年法”演变而来的,其计时格式与道教“太岁”格式的文书书写规则有直接的传承关系。参见徐钰:《清水江文书书写格式中“天运”考释》,《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38] 参见张中奎:《一份清水江文书的年代考论》,《农业考古》,2012年第1期。

[39] 关于与刘玉伦相关契约文书的分析和统计,可参见本书第五章,尤其是表5—4。

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