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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 道光十年九月十二日姜本兴卖山场杉木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文章字数:249字

二〇一 道光十年九月十二日姜本兴卖山场杉木契

立卖山场杉木字人下房姜本兴,为因要银使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先年祖父得买上房姜廷珍、姜老安二人之山场杉木,土名眼强,请中度卖与上房姜昌厚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一两二钱五分,亲手收回应用,分里(厘)不小(少) [1] ,此山分为四股,本兴名下占一股出卖。其山界至:上凭顶,下凭路,左凭学周山,右凭绍滔山,四至分明。今欲有凭,立断卖山场杉木[字]是实为据。

凭中 绍牙

道光十年九月十二日 本兴亲笔 立


[1] “里”,当作“厘”。“小”,当作“少”,方言把“少”误读为“小”所致。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