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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九年八月十二日姜士模断卖田、山场、杉木红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文章字数:325字

一九三 道光九年八月十二日姜士模断卖田、山场、杉木红契

立断卖田、山场、杉木字人中房姜士模,为因要银用度,无出,自愿将到党东田一丘,上下抵光宗田,左抵坡,右抵路;又将地名冉皆耸山杉一块,此木分为弍股,栽手占一股,地主占一股。地主之一股又分为四股,本名占一股,其山界:上凭大路,下凭小盘路,对光尧田角,下左凭冲,右凭菜园与冲为界,四至分明,出卖与下房姜维新名下承买为业。凭中议定价银三十五两,亲领应用,其田、山杉自卖之后,任从买主管业,卖主不得异言。如有异言,卖主向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此卖字为据。

外批:粮照册上纳。

(注: 凭中 姜齐

姜绍牙

姜大受

姜通义)

道光九年八月十二日 亲笔 立 [1]


[1] 本契在事主“姜士模”“价银三十五两”“九年八月”等处各钤有印一方,详见原契。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