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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〇 道光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李氏等断卖田红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文章字数:296字

一九〇 道光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李氏等断卖田红契

立断卖田约人中房李氏、姜权、姜济岐、济泰,为因要银使用,无出,自愿将到先年得买文斗上房姜光儒田壹丘;又得买中房姜绞天田大小五丘,地名皆甘,今请中出断卖与姜维新侄名下承卖(买)为业。当日凭中三面义(议)定价银壹佰伍拾两正,亲手领回应用。其田自卖之后,恁(任)凭买主耕种管业,卖主不得异言。倘有不清,俱在卖主一面承当,不干买主之事。恐后无凭,立此断卖田[约]永远存照。其田之左右二岭、弍块荒坪并下丘之湾冲前卖与姜荣所砍之地俱在内出卖。

(注: 凭中 姜大受

姜绍齐)

道光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姜济泰笔 立 [1]


[1] 本契在“价银壹佰伍拾两正”和“八年十二月”两,各钤有印一方,详见原契。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