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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七年闰五月二十三日姜老霞叔侄卖菜园约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文章字数:263字

一八一 道光七年闰五月二十三日姜老霞叔侄卖菜园约

立卖菜园约人姜老霞、老一叔侄二人,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祖屋坎下园一块,上凭本名屋坎,下凭买主之屋坪,左凭姜昌厚之屋,右凭买主之墙为界,请中出卖与本房姜绍滔名下承买为业。当日议定价银柒两四钱五分整,亲手收回应用。自卖之后,恁(任)从买主耕[种]管业,卖主房族弟兄不得异言。如有异言,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知(之)事。恐后无凭,立此卖字远永存照为业。

凭中、代笔 姜绍兴

道光七年润(闰)五月二十三日 [1]


[1] 本契落款处有文字:“老霞卖园约契。”内容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