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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六年十二月初十日姜朝贵等断卖山场杉木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文章字数:439字

一七九 道光六年十二月初十日姜朝贵等断卖山场杉木契

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下房姜朝贵、万华伙记 [1] 二人,为因先(生) [2] 理折本无归,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先年得买本家保魁之山杉一股,地名皆牧丢中盘路上,其山界:左凭买主木,右凭绍宽山,上凭顶,下凭路,四至分明;又一处,地名番罢往,东抵污晚溪,西抵大河,左凭绍略,右凭朝胡,四至分明,共山二股,自愿请中出卖与上房姜维新名下存(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议定价银六两八钱,亲手领回应用。其山木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修理管业,如有不清,俱在卖主向前埋(理)落,不干买主之事。其污晚罢往之山,地主分为十八小股,朝贵二人得买保魁三股。立断卖山场杉木[约]是实。

外批、内添七字。

凭中 代笔 姜绍牙

道光六年十二月初十日 立 [3]


[1] “伙记”,今作“伙计”,指合作的人。

[2] “先”,当作“生”。锦屏方言把“生”误读为“先”所致。

[3] 本契落款处有文字:“翁霸往之一块。十五年坎(砍)尽,佃与岩湾范献龙栽”“十四年翁霸往之一块坎(砍)尽,今佃与岩湾范献龙栽。”时间、内容、字体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