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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五年八月初一日姜宾周等四人立分山股合同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文章字数:585字

一七四 道光五年八月初一日姜宾周等四人立分山股合同

立分合同字人姜宾周、姜举周、姜朝望、姜光禹等,情因乾隆二十七年内祖父所遗有共山一块,土名冉抵,先年祖父立有股数,奈世代久远,买卖异名,今将木砍伐下河,同心相议新立合约,将后裔所承与得买之数载明老户口名下,以便一目了然。今欲有凭,立此合同为据。

计开:此山分为贰拾贰股。

姜宾周得买姜佐周一股、姜文启一股、姜建周一股、姜文炳一股、姜文松一股、姜古三一股,共得买陆股。

姜举周收姜文成一股、姜领包一股,共贰股。

姜朝望收姜文华一股、姜福寿一股,共贰股。

姜光禹、姜光宗、光照、光绪、光林、本立,收姜金岩一股、姜乔香一股、姜士典一股、姜祥子一股、姜党保西一股,共伍股,分为贰股。光禹兄弟占贰股半,光林叔侄占贰股半。

姜举周、姜光禹得买姜老安一股、姜臣周一股、姜国政一股,共叁股。分为二股,姜举周占一股半,姜光禹兄弟占一股半。

姜老掌收姜老富一股。

姜绞生收姜蔼道一股。

姜廷领、寿收姜起周一股、姜相周一股,共贰股。

合同姜举周存一张,宾周存一张,朝望存一张,光禹存一张,光宗存老契。

姜光宗 笔

立分合同四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半书]

道光五年八月初一日 立 [1]


[1] 在落款后粘有一段文字:“道光五年八月初一日。蒋景中佃到冉抵山栽杉,议定五股均分。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限四年成林。凭中姜光禄代笔。刘成选佃字。举周存。”时间、内容与字体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