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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姜光儒断卖山场杉木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文章字数:267字

一七三 道光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姜光儒断卖山场杉木契

立断卖山场杉木字人姜光儒,为因父亲所皆(该) [1] 之账无处得出,自愿请中将到分落名下山场一块,土名岗晚九股均分,本名占一股,界至照老契管业,出断卖与姜光照、姜光宗、姜光绪三人名下承买为业。当面凭中议定价银七两四分八钱。其山场自卖之后,恁(任)从买主管业,卖主房族兄弟不得异言。如有来历不清,俱在卖主尚(上)前理落,不关买主之事。日后长大砍伐,照九股均分。今欲有凭,立此断卖山场杉木字为据。

凭中 龙老包

道光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亲笔 立


[1] “皆”,当作“该”,锦屏方言把“皆”读作“该”所致。“该”意为“欠”。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