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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五年五月三十日姜光林与侄定国等卖杉木字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文章字数:262字

一七二 道光五年五月三十日姜光林与侄定国等卖杉木字

立卖杉木字人下房姜光林、侄定国、定邦等,为因要银使用,无从得出,自愿将到报鬼地主之杉木一块,分为五股,栽手占弍股,地主占三股,先年出卖弍股,余一股,今将出卖与上房姜维新兄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一两八钱,亲手领回应用。其木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修理管业,卖主叔侄不得异言。如有异言不清,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此卖字是实。

外批:先年所卖之契载有界至。

凭中 姜胜祖

道光五年五月三十日 亲笔 立 [1]


[1] 本契落款处书有文字:“光林卖抱鬼木契。”字体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