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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四年三月初八日姜宗德卖山场杉木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文章字数:289字

一六四 道光四年三月初八日姜宗德卖山场杉木契

立卖山场杉木字人姜宗德,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山场杉木一块,地名井崩,出卖与姜维新先生承买为业,当面凭中议定价银一两陆钱整,亲手领回应用。其山界字(至):上凭买主木,下凭连合所栽之木,右凭买主,左凭水沟,四至分明。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修理管业,卖主不得异言。如有异言,俱在卖[主]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此断字,永远发达存照。

外批、内添一字

姜光儒 笔

道光四年三月初八日 立 [1]


[1] 本契落款处有文字:“坎(砍)尽,光必佃栽。批登熙、奎、引连之股卖归永卿、志清为业,只存登高之股四家共占。”时间、字体和内容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