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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年八月三十日姜映科等断卖山场杉木约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文章字数:327字

一五八 道光二年八月三十日姜映科等断卖山场杉木约

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姜映科、老霞、侄老壹叔侄三人,为因家中缺少银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地名污养,上凭眼金牛大岭,左凭冲,右凭本人祖山,下凭溪,四至分明。其山分为四甲,此甲分为七股,映科弟兄名下占一股半,先年早卖一股,今将半股;又将污界、污收二处之山分为三大股,廷魁占二股,我等共占一股,分为四甲,本名一甲分为六股,映科名下占一股,今将出卖与本房姜绍滔名下承买为业。凭中议定价银四两五钱,亲手收回应用。其山自卖之后,任从买主永永管业,卖主并房族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断卖山场杉木[约]是实。

(注: 凭中 姜绍本

姜宗德

姜绍略

凭中代笔 绍牙)

道光二年八月三十日 立 [1]


[1] 本契落款处有文字:“映科弟兄卖污养、界、收山木契。”系为书写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