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七 道光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姜本望兄弟卖山场杉木契
立卖山场杉木契人姜本望、本清兄弟,为因家中要银度用,无处得出,自愿将祖遗之山一块,坐落土名乌宜,其山界限:上凭小盘路,下凭溪,右凭维新木,左凭小冲,四至分明,请中出卖与姜维新先生名下,三面议定价银一十九两一钱,其银亲手领回应用。倘有山内不清,在我卖主理落,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立此卖字存照。
外批:此山分落,我名下还有老契未拔。
凭中 姜先舜
本望 亲笔
道光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立 [1]
[1] 落款处有文字:“此块山登泮、熙之二股卖归朱家星”“本望山木契”,字体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