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六 道光二年八月初五日姜本兴卖山场杉木字
立卖山场杉木字人姜本兴,为因要银使用,自愿将到祖遗山场一块,土名乌已与姜光尧、光禹所共之山,分为六股,我本名占一股出卖与本房姜宾周名下承买为业。凭中议定价银五钱八分,亲手收足。自卖之后,任凭买主子孙管业,卖主房内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卖字是实。
(注: 亲笔
凭中 姜光尧
姜朝望)
道光二年八月初五日 立 [1]
[1] 落款处的文字“此系老契抄白”,说明本契为老契抄件。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