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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二十五年二月初十日姜述昌等卖杉木山场字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文章字数:267字

一三二 嘉庆二十五年二月初十日姜述昌等卖杉木山场字

立卖杉木山场字人姜述昌、姜保年、姜举周、通显、通举,为因要银使用,无从得出,自愿将到土名南鳌杉木一块,上坪(凭)俨党大田,下坪(凭)荒坪,左凭冲,右凭岭凭冲,出卖与本房姜维新名下承买为业。当面仪(议)定价银十五两整,亲手领回应用。自卖之后,任从买主蓄禁管业,卖主子孙不得异言。如有不清,俱在卖主向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今恐无凭,立此卖杉木山场字存照。

内添山场四字。

亲笔 阳通显

嘉庆二十五年二月初十日 立卖 [1]


[1] 落款后有文字:“道光十三年卖完,自家与昌宗佃栽。”字体、内容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