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四 嘉庆二十四年闰四月初一日姜映科等断卖山场杉木契
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姜映科、老霞、侄老壹、玉兴、述昌等,今因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地名党加令,上凭凹,下凭溪,左凭上寨之山以岭为界,右凭岩梁为界,四至分明,今将出卖与本房姜绍滔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弍两弍钱伍分,亲手收回应用。其山分为四甲,每甲分为十股,今将本名占五股出卖与绍滔为业。其山自卖任从买主管业,卖主并房族不得异言。如有异言,居(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立断卖山场杉木[约]是实。
凭中 姜宗廷
代笔 姜绍牙
嘉庆二十四年润(闰)四月初一日 [1] 立
[1] 本契落款后有文字:“映科、玉兴、述昌党假令卖契。”字体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