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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九八 嘉庆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姜永伍断卖杉木山场并田红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文章字数:497字

〇九八 嘉庆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姜永伍断卖杉木山场并田红契

立断卖杉木山场并田契人本房姜永伍,为因缺少银用,无出,自愿将到土名党加杉木山场一块,上凭田,下凭冲,左凭岭,右凭冲,此木地分为二股,本名占一股;又土名冉强杉山上边一块,上凭路,下凭溪,左凭大岭,右凭冲,此木栽手占八股,盛周、连合本名共占二股,分为三小股,本名占一小股;又下边一块,上凭路,下凭溪,左凭污奇冲,右凭大岭,此木栽手作为十股,本名占一股,上下二块,地主分为十三股,连合本名共占一股,分为二小股,本名占一小股,又将寨脚皆沙田一丘,分为二股,本名占一股,今将本名所占出卖与姜维新名下承买为业。凭中议定价银四十六两正,亲手领回应用。其杉木山场并田自卖之后,任从买主管业,卖主房族叔侄不得异言。如有不清,俱在卖主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今恐无凭,立此断卖木山田字存照。

凭中 姜耿科

代笔 龙盛周

嘉庆二十年 [1] 十二月十二日 立 [2]


[1] 在“四十六两正”和“二十年”两处各有印一方,详见原契。

[2] 契约最末有两段小文字:“永拉买木山田契”“民国十八年二十四日批。党加之山分为十二股,于国民七年将登熙、泮、奎所占之二股卖与姜周礼为业。冉法之块,世法早卖与元卿。”应为后人批注。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