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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八四 嘉庆十八年十一月初四日姜光宇断卖山场杉木约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文章字数:415字

〇八四 嘉庆十八年十一月初四日姜光宇断卖山场杉木约

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文斗上寨姜光宇,为因家中缺少银用,无出,自愿将到祖遗山场,地名略美,先佃与蒋姓栽杉,分为弍股,栽手占壹股,地租占壹股,自愿将本名山场地租杉木壹块,上凭岩棵,下凭田,左凭光烈、朱老番以刀额为凭,右凭范绍仁以岭为凭,出卖与姜绍韬先生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面议价银十五两,亲手领回应用。其山木恁(任)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房族弟兄不得异言。来路不明,拘(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此断卖山场杉木约永远为据。

内涂三字添一字。

(注: 凭中 姜光周

姜耿科

姜廷伟

姜光明

姜光烈

代笔 姜通义)

嘉庆十八年十一月初四日 立 [1]


[1] 在落款后,有两行字,第一行:“道光十五年坎尽,岩湾范包苦佃栽即本房领生、老贵之妹夫。”第二行:“外批:此山之土股,系归加什姜炳干兄弟,只存登高之一股,四家共占,于民国年间卖塘东姜烂弟砍伐。”以及凭中后的“略美木契”,其时间、字体、内容皆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