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七二 嘉庆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姜宏章等卖山场杉木约
立卖山场杉木约人姜宏章、宏达、侄老乔三人名下,为因要银用度,无从得出,自愿将到杉木山场一块,土名皆怀,请中出卖与下寨姜维新名下承买为业。三面议定价银一十四两,亲手领回应用。其山木界:上凭路,下凭田,左凭冲,右凭领(岭),四至分明。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修理管业,卖主不得异言。如有不清,俱在卖主向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今恐无凭,立此卖约存照。
外批:此木分为三股,栽手占一股,地主占二股出卖姜维新名下承买为业。
凭中 潘绍祥
宏达 亲笔
嘉庆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立 [1]
[1] 本契落款后面有文字:“道光十三年砍尽,佃与玉方栽”“民国九年批此山,分十二股,登熙、奎、引连占二股出卖与姜周礼为业。”“宏章、宏达乌皆怀卖契。”这与原契文的字体、时间、内容皆不同,系后人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