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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六七 嘉庆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姜老同卖山场杉木约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文章字数:293字

〇六七 嘉庆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姜老同卖山场杉木约

立卖山场杉木约人姜老同,为因家中缺少银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土名污皆怀山场杉木一块,上凭六生音之木,下凭岩梁为界,左凭岭以四爷之木,右凭冲,四至分明。此山杉木分为四股,老同先年得买老坛之一股,老同今将之一股,自愿请中出卖与本房姜映祥大爷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定价银八两,亲手收回任用。其山自卖之后,任从买主子孙管业,如有不清,居(俱)在卖主并房族理落,不干买主之事。立卖山场杉木[约] [1] 是实。

内添五字。

代笔、凭中 姜绍牙

嘉庆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卖主老同 立 [2]


[1] “木”字后疑脱一“约”字,补出。

[2] 落款顶端有“绍周木契”,字体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