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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五六 嘉庆十四年四月初八日姜宏章卖杉木山场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文章字数:354字

〇五六 嘉庆十四年四月初八日姜宏章卖杉木山场契

立卖杉木山场约人姜宏章、姜宏达、侄老乔,为因要银用度,无从得出,自愿将到祖遗杉山一块,土名番故德,左凭冲右岭,上凭凹 [1] ,下凭水句冲为界。此山分为五大股,中房占二大股,作为十二小股半,宏章弟兄三人占一小股半。小股分为二股,廷柱弟兄占一股,宏章弟兄占股,自将名下小股出卖与姜映祥、飞、绍吕三人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一两八钱正,亲手领回任用。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修理管业,日后卖主子孙不得异言。如有股数不请(清),俱在卖主理落,不干买主之[事] [2] 。今欲有凭,立买约是实。

内涂一字,又天(添)字。

姜宏达 笔

嘉庆十四年四月初八日 立


[1] “凹”,洼下,与“凸”相对。清水江流域把“凹”作“坳”用。另,“坳”指山间平地,又作“垇”“岰”。

[2] “之”字下脱一字,据文意补一“事”字。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