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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四三 嘉庆九年八月十二日姜岩松、姜生松分山合同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文章字数:306字

〇四三 嘉庆九年八月十二日姜岩松、姜生松分山合同

立分合约付字姜岩松、姜生松二人,因有祖遗之山,土名迫列,此山弍岭,上岭上抵地主老木,下抵刘文开小冲至田为界,左凭冲;下岭上凭田,下凭田,右凭脊岭与包利之山为界,四至分明,内中有老木俱与在内,此山付与姜申数、包申、九党、生九四人斫地种粟栽杉,今木长大,俱作弍股均分,栽手主占一股,地主占一股,候木卖完,地归原主,二比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合约二纸存照。

外批:九党之股卖半股与老包,大钟九党余半股卖与吴老六,生九之股卖与吴老六。

凭中 姜皎包

代笔 姜含珍

永远为据[半书]

嘉庆九年八月十二日 立 [1]


[1] 落款一侧有“坎(砍)尽”“瑶光姜贵凤牛毛山契”等字,与原文书字体不同,系为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