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三一 嘉庆三年二月十八日姜绍牙卖杉木山场约
立卖杉木山场约人姜绍牙,今因要银使用,无从出,自愿将到地名鸟宣杉木并地出卖与本房姜映祥名下承买为业。其山左凭邓大朝,右凭田,上凭田,下凭田,四至分明。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七两五钱正,亲手领回应用。其山地自卖之后,任从买主蓄禁管业,卖主房族弟兄不得异言。倘有来路不清,俱在卖主理落,不与买主何干。恐后无凭,立此卖字是实。
(注: 绍牙 亲笔
凭中 姜甫周
姜绍望
姜绍怌)
嘉庆三年二月十八日 立 [1]
[1] 本契落款处有文字“砍尽老合连又佃栽”等,字体和原文书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