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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二四 乾隆六十年四月初七日姜老所等断卖山场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文章字数:319字

〇二四 乾隆六十年四月初七日姜老所等断卖山场契

立断卖山场字人姜老所叔、侄老岩,为家无粮食,自愿将到祖山三处,坐落土名一处翁有、二处白告、三处乌或,三处共十大股,老所叔、侄老岩占一股,共卖与本房姜佐周名下承买为业。凭中议定价银捌钱五分整,亲手领回应用。自卖之后,卖主弟兄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断契存照。 [1]

外批:此约官妹得买

凭中 姜玉周

代笔 姜弼周

乾隆六十年四月初七日 卖主老所、侄老岩立(押)


[1] “存照”下有后人批的两段文字,“道光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朝伟之父共占地股七两,载渭得买朝伟名下一股,地名翁扭,分为四股。”外批:“道光十一年正月二十三日,朝榜、理兄弟卖五两二钱五分之股,承卖与姜光照为业。光照笔。”其内容、时间和字体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