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一七 乾隆五十五年八月初九日姜国珍等分山合同
立清白分山合同约人下寨姜国珍、启才、应飞、周杰、俨党、兴才等,上寨姜廷伟、姜明光、周龙、文奇、龙香、保等,为因白号山场早已分清,栽木无异。今有姜兴才所栽杉木在白号山头,二比混争,意欲兴讼,族人亲友不忍坐视,于中释纷解劝,将兴才所栽之山并地公处拾弍股,将拾一股断与姜启才、国珍等;五十两之山纸上有名,六人收租管业,所有一股断与姜明相、文龙、文奇,十两之山有名人等收租管业,日后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合同,各执一纸存照。
立分合同为据[半书]
映飞手承(存)一纸
(注: 凭中 姜廷式
姜士朝
姜廷盛
姜岩生
姜官科
代笔 姜文勷)
乾隆五十五年八月初九日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