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〇五 乾隆三十一年六月初二日姜凤宇卖山场木契
[1] ,今因缺钱用度,自己向(上)门问到本族姜富宇名下,自愿将祖业山场木地壹块,土名番旧竹出卖与姜富宇承买为业。面议价纹银玖钱正,亲手收价归用。四至分明,左右凭岭,上凭金少,下凭路。其山自卖之后,恁(任)从买主子孙修理管业,卖主房族外人不得异言。如有异言,俱在卖主理落,不与买主何干。今恐人难凭,立此断卖文约为照。卖主姜凤宇。(押)
外批:此山富宇得买保溪半边。
凭中 姜启才
代笔 姜得中
乾隆三十一年六月初二日 立
[1] 此处文书破损,据下文补出“立卖约人姜凤宇”。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