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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凤仪皆也乌山场杉木断卖契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348字

姜凤仪皆也乌山场杉木断卖契

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本家姜凤仪。为因喜事要艮用度,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山场杉木乙块,地名皆也乌,此山土栽分为五股,地主占叁股,栽手占贰股。地主三股分为叁拾股,本家共占贰拾壹股,本名其下占五股贰零五。其山界至:上凭买主山上至沟田为界,下凭溪、凭老木卅于(余)株为(界,不) [1] 知谁人的,左凭岩洞,右凭田中间与卖主四家之山与小毫 [2] 为界,四至分清。凭中出卖与姜恩瑞名下承买为业。凭中议定价银三两乙钱五分,亲手收用。自卖之后,恁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父子不得异言。倘有不清,俱在卖主理落,不干买主之事。恐后无凭,立此断卖约存照。

内添“与卖主四家之山与”乙句。

凭中 姜凤致

同治贰年十月初五日 亲笔 立

皆里污山得买姜凤仪之股概出卖为业 [3]


[1] 括号中疑为原契所漏掉的字。

[2] 小毫,即小冲。

[3] 此为后人另外粘纸条所批。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