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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高帛山场分派合同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534字

眼高帛山场分派合同

立合同字人众等。所遗祖业山场壹块,土名眼高帛 [1] 。其界上凭田,下凭河,左凭冲,右凭岭,今已分清。众等所占上边以作贰拾股管业,并无异言,理宜率循榜样。因先年卖与岩湾客 [2] 范绍兴、姜兆祥砍伐下河,照契清数,业已过主,系有群分,众等另立合同,各遵管业。日后木植长大成林砍伐下河,照名点数,始分价艮,以免争乱。如有皂占混争者,当神祗共殛。爰立合同各执壹纸永远存照。其名开列于后:

姜世泽、沛清、南乔三人共乙股;姜世道四弟兄共乙股;姜世明占壹股半;姜世昭父子占壹股;世道四家与世元、世招、贵主五伙计 [3] 共半股;凤仪、恩瑞占乙股;成凤半股分为三小股,显弼占乙小股,世明占二小股;光朝、兆佳占壹股,世明得买兆治半股;世和弟兄占二股;义礼叔侄占乙股,世明得买兆魁半股;开义、义礼二人占半股;凤羽弟兄占二股;开义、沛清占壹股半;开祥占乙股;沛清占壹股;世显、兆珊占二股半。余存壹股分为四小股,开义、沛清叔侄占乙小股。

姜大荣执一纸。

合同贰纸永远存照(半书)

咸丰九年四月初一日 兆瑞笔立


[1] 眼高帛,又写作“冉高迫”或“冉高白”,苗语意为倒姑娘岭,在加池寨脚半坡。

[2] 岩湾客,指岩湾木商。客,亦称山客,旧时也泛指从事木材买卖的商人。

[3] 伙计,旧时指在一起从事某件事情的朋友,这里指一起从事木材贸易的人。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