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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粟山场佃栽杉木并分成合同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367字

培粟山场佃栽杉木并分成合同

立分合同字人加池寨姜源淋及党养村杨惟森、惟学、惟源、惟相、惟厚兄弟等。所共之山壹幅,地名培粟,其界:上凭岭抵反培朋之山,下凭土垦与源淋、惟森所共之山,左凭岭与宋枝贵共山,右凭岭与唐东、加池之共山为界,四抵分明。此山土股分为贰大股,源淋占壹大股,惟森兄弟等占壹大股。此山当今凭中议定价洋捌元乙角八仙,与杨惟森砍伐,出山关山 [1] ,仰招杨惟森修理栽植,待木长大成林,以五股均分,地主占叁股,贰手占贰股,日后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此合同为据,永远存照。嗣木长大砍伐,照依合同均分是实。

凭中代笔 姜森

立合同贰纸各执壹纸(半书)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古九月十八日


[1] 出山关山,指旧时山场主人将林木出卖给他人砍伐,为防止买木者借木占山,规定林木砍伐结束(木材全部砍伐完尽)后,山主即收回山场的经营管理权,砍伐者不能再在山场中从事任何活动。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