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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喜则杉木主佃股份分成合同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410字

培喜则杉木主佃股份分成合同

立分合同字人嘉(加)池、文斗姜源淋、姜兴贵二人。今有相共之山栽手杉木,地名培喜则,四抵:上凭洪路,下凭岩洞,左凭洪路口,右凭姜源淋新开之地,四抵分清。今将凭中分立合同,日后此山栽手杉木砍伐作为四六股均分,土主占六股,栽手占四股。日后砍伐照此合同股数均分,不得争论多寡。恐口无凭,立此合同字为据,各执合同壹纸永远存照。

外批:此山日后砍伐,地归原主。凭此,其有日后再清出别人招佃合同对照系是故纸。或有入山混争,贵、淋双方出力抵论。其山砍伐木尽,作为故纸 [1]

姜源淋执一纸

立分合同贰纸远永存照(半书)

(注: 向义铭

凭中 姜继元

姜锡珍

代笔 范志超)

民国二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立


[1] 故纸,旧时,佃户佃种山主山场,建立主佃关系。待佃户将佃栽杉木所分得的股份(栽手)卖掉,或主佃共同砍伐出卖分配所得收入后,主佃关系即告结束,佃户与山场没有任何关系。但也有佃户(尤其后人)借用佃山契约与山主争山场所有权,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故特作交代。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