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收山场佃契
立佃字人本房姜恩焕、侄文辅二人。今佃到本房姜元林、平鳌寨姜为跃所共之山壹块,地名之收,界止(址):上抵土垦与陆茂富之山,下抵地主之山,左抵陆光昌之山,右抵陆茂富之山,四抵分明。此山土栽分为五股,土主占三股,栽手占贰股。自栽之后,限至五年成林,俟后出卖,照股均分,并无异言。恐口无凭,特立佃字为据。
外批:日后栽手发卖先问地主,后问别人。
代笔 姜献义
民国六年七月十三日 立
之收之山姜为跃与本人所共佃字 [1] 。
[1] 此系姜源淋自己所批。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