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登录

目录

乌在丹山场佃契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329字

乌在丹山场佃契

立佃字人本寨姜兆祖、姜兆元、欧老渭、李老国、龙发泰等。今佃到姜克顺、开周、凤仪、大明、显国等共山乙块,地名乌在丹。上凭岭路,下凭溪,左凭岭抵大明之山,右凭恩瑞、献义之山为界,四至分明。此山土栽分为五股,地主占叁股,栽手占贰股。日后长大成林,照五股分。恐有栽手日后出卖,先问地主等,后问别人。倘有不问地主,偷卖与别人,栽手并无系分。自栽之后,并要修理。恐口无凭,立此佃字是实。

外批:地主分为叁大股,克顺叔侄与显国共占乙大股,凤仪叔侄与凤章弟兄共占乙大股,开周、大明、献义、显旺共占乙大股。此山先年乃系三公山,因有过业 [1] 之小股,日后照三大股各别。

克顺执一张,凤仪执一张,开周、大明执一张

代笔 姜兆珊

光绪拾叁年叁月拾肆日  立


[1] 过业,指以买卖等形式转移所有权。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