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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石山场退佃契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223字

之石山场退佃契 [1]

立退字人孙邦彦弟兄人等。先年得佃加池寨姜凤仪兄弟三人名下之土,地名之石,开山种粟二载,方务(荒芜),栽不起杉木,自愿登门辞主。在如主家另招别人栽杉种粟,日后木植长大发卖,孙邦彦兄弟不得异言。口说无凭,立此孙邦彦亲笔永了存照。

(注: 平忠② 姜元方

胡国兴

②平忠,即“凭中”之误。)

道光廿五年十二月廿四日  立


[1] 此契系孙邦彦弟兄因只顾种植小米等杂粮,未履行佃契规定栽植和管护杉木义务,两年后仍未见杉木出头,故山主按先前所立佃契的议定,将孙氏弟兄逐出山场。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