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书杉木主佃分成合同(一)
立分杉木合同字人文斗寨姜官保。因先年得栽赛书山之木,已今(经)成林,亲自上门与姜士周、廷德二人名下所分合同。其木二股均分,地主占乙股,栽手占乙股。上凭龙晚,下凭小路,左右俱凭地主。其木自分之后,愿凭栽手修理管业,不与地主何干。倘有失业 [1] 之处,栽手并无股分。恐口无凭,立此分合同字人为据。
内添乙字,又改二字。
代笔 姜世泽
外批:下团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
合同为据(半书)
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立
[1] 失业,指佃户未按山主要求擅自将杉木外卖,致使山主经济利益损失。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