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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薅中节山杉木股份分成合同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584字

假薅中节山杉木股份分成合同 [1]

立合同字怼担下寨 [2] 老养。今因下到南孟寨租龙兴文、杨之秀二家众山,土名假薅中节山壹块种地栽木。其山木上凭盘路以岩洞上为界,下凭黎家之山以凹颈小岭以下犁颈嘴 [3] 为界,左右凭大冲,四至分明。今木栽满,请中在内分立合同 [4] 。作贰大股平分,地主 [5] 占地租 [6] 壹大股,栽手占栽手 [7] 壹大股。日后木植栽主修理长大,照依合同贰大股均分。栽手、地主二家各无异论。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一样二纸,栽手、地主各收一纸为据。

内添三字。栽手收合同一张,地主杨之秀收合同一张。

外批操白 [8] :卖木不卖土。老合同在杨之秀家收存。

凭中 龙文魁 

代笔 龙出潜 

操白笔 龙腾贵

嘉庆六年七月初七日  立


[1] 此契系从原件上誊抄而来。

[2] 怼担下寨,在今贵州省剑河县南加镇境内,距加池寨约18公里。

[3] 犁颈嘴,即山岭尾部,呈三角形,如犁嘴。

[4] 分立合同,旧时锦屏等地佃户将所租佃的山场按山主的要求悉数栽上杉木,等杉木基本成林后,便上门邀约山主书写所佃栽杉木的股份分成合同,确定主佃双方的所得比例。分成合同签订后,主佃关系即解除,主佃双方均可自由处置自己所分得的杉木股份。但有的山主还要求佃户在出卖栽手之前,得一并管护林木;有的山主规定佃户出卖栽手只能先卖给山主,只有山主明确表示不要之后,方可卖与他人。

[5] 地主,这里指山主。

[6] 地租,指地主占的土地股。

[7] 此句两个“栽手”,前一个“栽手”系指佃户,后一个“栽手”指佃户所分得的劳动股份。

[8] 操白,指誊抄并附带说明。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