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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朝弼冉皆笼杉木山场断卖契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313字

姜朝弼冉皆笼杉木山场断卖契

立断卖□□□□□□姜朝弼。为因家中要银用度,无处所出,自□□到先前得买姜士龙、合龙弟兄之杉木山场乙块,土名冉皆笼。此山地主、栽手分为五股,栽手占贰股,地主占三股。地主之三股辛龙弟兄占乙股,士龙、合龙弟兄占乙股,本名与朝英五人占乙股。本名之乙小股先前早卖与买主开明了,余存得买士龙、合龙之乙股又复卖与买主姜开明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断价银二钱整,亲手收足应用。自卖之后,任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父子不得异言。其有山之界限:上凭佐兴三公之木与田角盘过领(岭)为界,下凭溪边之岩为界,左凭溪,右凭买主之木为界,四处界限分清。恐后无凭,立此断约为据。内添三字。

(注: 凭中 姜士龙

姜世安

代笔 姜开良)

道光十八年五月十日  立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