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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奉兰弟兄乌十的皆培介杉木山场断卖契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320字

姜奉兰弟兄乌十的皆培介杉木山场断卖契

□断卖杉木山场约人本房姜奉兰、善兰。为因家中要艮用度,无处所出,自原(愿)将到杉木山场乙块,坐落土名乌十的皆培介 [1] ,在成瑜的田对面、刚套的一条冲。此山界限:上凭学宗之地梁为界,下凭之毫、老苏之山,左凭世连、之美之山以岭为界,右凭岭为界,四处分清。此山之木分为五股,地主占叁股,潘长明占栽手二股。地主之三股分为四小股,美保占二小股,东保占乙小股,奉兰、善兰占一小股。今将出卖与本房姜开明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七钱八分,亲手收回应用。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修理管业,卖主弟兄日后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断卖字约为据。

凭中 姜老苏

笔 姜开书字

道光五年六月十五日  立


[1] 皆培介,其他文书也写作“皆培格”,苗语意为松树坡脚。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