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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朝弼皆料脚杉木山场断卖契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484字

姜朝弼皆料脚杉木山场断卖契

立断卖杉木山场约人本寨姜朝弼。为因家中缺少费用,无处所出,自愿将到土名皆料却(脚)山场乙块,左凭廷芳之木,右凭溪,上凭田,下凭岩梁为界,四至分清。其山杉木分为贰拾股,朝弼名下占乙股;又将到冉皆笼杉木山场乙团,左凭溪,右凭开明木,上凭之毫三公之木 [1] ,下凭岩梁为界。其山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此地主之三股先龙弟兄占乙股,合龙弟兄占乙股。先年得买素龙之半股,朝弼、朝英五人之乙股分为五小股。朝弼又占乙股,连代(带)得买与本名 [2] ,共出卖;又将冉皆什杉木乙团,左凭佐兴之木,右凭宗周之木,上凭路,下凭溪为界。此山杉木分为十五股,朝弼名下占乙股,出卖与姜开明名下承买为业。当日议定价银叁两五钱整,入手领回应用。自卖之后,恁凭买主修理管业。倘有不清,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不关买(主)之事。今恐无凭,立此断卖杉木山场约为据。

代笔 姜开渭

道光三年二月十八日  立


[1] 三公,指加池寨姜甫明、姜甫元、甫臣三位先祖,大致生活在清康熙至乾隆年间。之毫三公之木,指之毫等所共三公遗下尚未分的山林。

[2] 连代(带)得买与本名,此句意思是卖主姜朝弼得买他人的一股并同其原来所占的一股。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