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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廷华皆补样固我杉木断卖契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480字

姜廷华皆补样固我杉木断卖契

立断卖杉木山场契人本家姜廷华。为因缺少粮食,无处得出,自愿将到皆补样固我 [1] 杉木乙团,其木二股均分,地主占乙股,栽(手)占乙股。今出卖栽手乙股,上凭岩山为界,下凭溪,左凭冲,右凭之俊为界。又将皆容冉谷 [2] 二块,其木二股均分,地主占乙股,栽手占乙股。出卖此三处俱是乌的(计)两边溪。又将党蒿乙处山场乙团,此山场四股均分,之模占乙股,成凤占乙股,佐兴得文耀乙股,廷华占一股出卖。又将究略油山乙块,油山内之杉木在内乙共出卖。又将迫难皆野书 [3] 溪边杉木乙块:上凭岩洞,下凭溪,左凭起山为界,右凭小溪冲为界。乙共六处,出卖与姜成德名下承买为业。当日议定价银六两四钱整,当时交足,亲手领回。自卖之后,任从买主管业,卖主不得异言。今恐无凭,立此断卖是实。内添五字。

外批:老木四根在外。

(注: 凭中 杨发龙

杨发龙)

道光元年三月十二日 世琏笔  立


[1] 皆补样固我,苗语译音,意为我公公坟下边。在加池寨脚半坡。“补样”,苗语意为祖坟;“我”,系苗语人名。

[2] 皆容冉谷,苗语译音,意为高岩坎脚下,在往中仰过去方向一公里许。

[3] 迫难皆野书,苗语译音,意为最下边田的下面,在加池寨东北面下去的半坡一带。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